修正「公路公共運輸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補助作業要點」、「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補助電動大客車作業要點」;修正「交通部公路總局補助電動大客車作業要點」第二點、第六點、第六點之一,名稱並修正為「交通部公路局補助電動大客車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生效。
附修正「公路公共運輸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補助作業要點」、「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補助電動大客車作業要點」、「交通部公路局補助電動大客車作業要點」第二點、第六點、第六點之一規定
局 長 陳文瑞
公路公共運輸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補助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為推動公路公共運輸發展計畫,整合公路公共運輸電子票證跨區使用,便利民眾多卡通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補助申請對象為:
(一)市區汽車客運業者及經營一般公路汽車客運業者或國道客運通勤路線之公路汽車客運業者。
(二)中央及地方軌道、輪渡之申請機關及單位。
三、受理暨申請單位:
(一)轄區之監理所、站:經營一般公路汽車客運業者或國道客運通勤路線之公路汽車客運業者。
(二)公路局:中央軌道、輪渡之申請機關及單位。
(三)直轄市暨各縣市地方政府:經營市區汽車客運業者暨地方軌道、輪渡之申請機關及單位(各直轄市暨各縣市地方政府應於設備建置程序完成後,依本案執行要點函報請款文件至公路局請款)。
(四)多卡通電子票證設備建置後,市區汽車客運業(含原公路汽車客運移撥市區汽車客運路線)暨地方軌道、輪渡之申請機關及單位補助設備之監督及管理,為其轄管之縣(市)政府;公路汽車客運業(含國道通勤路線)之設備監督及管理為其所轄監理所、站。
四、申請規定:
(一)申請資格:
1、市區汽車客運暨公路汽車客運業者(下稱客運業者):
(1)未曾受交通部(含公路局)補助建置多卡通電子票證設備之客運業者,並尚未裝置電子票證驗票機之車輛(額),惟前開客運業者自九十九年十月十五日(九十九年度公路公共運輸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補助作業補助受理開始)起算之新增「車輛(額)」皆不予補助。
(2)曾受補助建置多卡通電子票證設備之客運業者,均應自籌經費建置,本案不予補助;惟前開曾受補助客運業者前於補助作業受理之時,有因政府補助建置單卡電子票證驗票機五年機齡之限制,而尚有未獲補助及未裝置多卡通電子票證驗票之「車輛(額)」,於補助申請年度機齡屆滿五年者得提出申請;前開機齡應以結算驗收書完成日期計算。
(3)國道通勤路線為高速公路里程為七十五公里以下。另交通部於一百年函示公告開放公路客運路線,將自行安裝及使用多卡通電子票證系統,並列為應負責辦理事項,故為維補助之公平性,爰自一百年起之新增車額一律不予補助。
(4)為便利民眾上下車並減少站點停靠時間,市區及公路客運雙門或多門低地板車輛,可依實際需求提出一車多機補助申請。
2、有關中央及地方軌道、輪渡之申請機關及單位等非客運業者,依本執行要點第八點辦理。
(二)設備基本規範:
1、客運業者申請多卡通整合補助之電子票證,應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電子票證。
2、客運業者申請電子票證整合補助建置之多卡通驗票機設備平台,應符合附件「交通部多卡通電子票證驗票機功能需求規範」規定,並應取得交通部授權委託機構之符合性驗證證明文件。
3、中央及地方軌道、輪渡之申請機關及單位等非客運業者,因應公路公共運輸無縫轉乘服務需要,得另研提建置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之不同功能需求規範,惟前項需求規範應取得交通部授權委託機構之符合性驗證證明文件。
4、參照政府採購法精神採透明公開相關採購資訊,並依採購法內「採購契約要項」之規定將相關契約文件及議價(決標)紀錄納入契約,並契約應經公證。
5、受補助裝置之電子票證設備,應依計畫申請功能維持正常運作並至少提供服務五年。
(三)申請期程:自本補助要點經交通部公路局函頒日起至四十五日曆天內(以受理單位收件日期為準),惟特殊案件經本局同意延長者不在此限。
(四)補助金額:
1、客運業者申請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計畫補助,計畫經費以建置之多卡通驗票機設備(可併含電子投幣機)及客運業者後端之場站與公司所需票證整合清分處理系統設備項目列計。
2、客運業者申請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計畫補助,由受理機關依計畫書載明之電子票證整合卡數暨經核定同意補助後完成建置時間,核審計畫經費合理性後核定同意補助經費比例。
3、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計畫補助經費比例規定如下表: 
4、多卡通驗票機(含相關軟硬體、施工、設定、測試與檢驗、最長保固期五年之保固等費用)每台補助上限: 
5、客運業者中央處理系統CPS每一(卡)票證系統(含伺服器級電腦及相關軟硬體設備、施工、設定、測試與檢驗、最長保固期五年之保固等費用)補助上限: 
6、客運業者場站處理系統DPS每一場站每一(卡)票證系統(含相關軟硬體設備、施工、設定、測試與檢驗、最長保固期五年之保固等費用)補助上限: 
7、多卡通驗票機之預備機補助比例以車輛數百分之五為上限,並得採小數點無條件進位。
8、曾受補助建置多卡通電子票證設備之客運業者,再次申請驗票機、中央處理系統(CPS)暨場站處理系統(DPS)設備之補助單價不得高於前次實際補助金額。
(五)申請文件:客運業者應備具下列表件一式三份併附電子檔,逕向受理單位申請辦理。
1、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計畫申請書【如附表一】。
2、電子票證設備、營業大客車輛受政府補助清冊【如附表二】。
3、客運業者研提之「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計畫書」,至少應載明下列項目:
(1)計畫目標。
(2)已至少完成二種以上不同電子票證多卡通(檢附與電子票證公司協定證明文件)。
(3)多卡通驗票機設備平台建置車輛數及營運路線。
(4)經核定同意補助後完成建置時間。
(5)多卡通驗票機設備及客運業者後端之場站與公司所需票證整合清分處理系統設備數量及其單價成本、計畫合計經費。
(6)另國道通勤路線應表列欲實施之里程計費營運規則暨因應民眾遭鎖卡機制及作為,受理單位後續依該營運規則進行查核。
4、曾受補助建置多卡通電子票證設備之客運業者再次申請驗票機,另應檢具下列文件:
(1)前次補助單位之撥款公文暨相關撥款證明文件,俾利受理單位審查前次補助實際核撥單價。
(2)前次補助設備清冊暨配置情形【附表五】。
5、其它視受理審查機關需要補充說明資料。
(六)審查程序:
1、受理單位採隨到隨審,審核客運業者申請資料,核定同意補助經費比例,審核通過函覆客運業者依核定案暨相關規定依計畫期程執行。
2、受理單位作業程序:
(1)督導客運業者依程序陳報申請資料。
(2)受理客運業者購置多卡通票證設備補助申請、審核、核定及經費撥付。
(3)受理申請案後應儘速審查完畢,並函知客運業者知照。
(4)經審核同意列入補助之建置案,應督導客運業者依計畫執行。
3、審查注意事項:
(1)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計畫申請書:核對相關申請資料是否符合規定,客運業者是否依照建置年期規劃申請。
(2)電子票證設備、營業大客車輛受政府補助清冊:審查各年度受補助之電子票證設備、營業大客車輛運用狀況,以確保客運業者申請符合「四、(一)申請資格:」之規定。
(3)曾受補助建置中央處理系統(CPS)暨場站處理系統(DPS)設備之客運業者,應優先運用補助之後端設備,避免重複補助。
(4)符於申請上述申請資格之「車輛(額)」,倘於申請年度查有自建多卡通票證設備之事實,為避免客運業者自購設備未能妥善利用,浪費補助資源,已自建設備之「車輛(額)」應予以扣除,不予補助。
(5)直轄市暨各縣市地方政府受理所轄市區汽車客運應排除曾受補助建置之客運業者,惟倘有受理疑義,得先洽公路局釐清,並核定內容應副知公路局。
(七)中央及地方軌道、輪渡之申請機關及單位等非客運業者之申請期程、補助金額、申請文件及審查程序依本執行要點第八點辦理,餘無規定者得比照上開客運業者規範。
附件-交通部多卡通電子票證驗票機功能需求規範.doc
五、請款規定:
(一)請款金額:經核審核定同意補助經費額度比例後,客運業者應依核定時間完成建置,未依核定時間或電子票證卡數完成建置者,另依其實際完成建置時間及電子票證整合卡數適用之補助經費比例補助之,詳參見「四、(四)補助金額:之規定。但逾前項規定之九個月時間或不足三卡者,不予補助。
(二)執行期程:
1、經核定補助之客運業者應於核定後一個月內與建置廠商完成簽約。另當年度可完成建置驗收之客運業者,應於當年度十二月八日前完成驗收結算請款作業。
2、客運業者申請經核定同意補助經費比例後,如無法於當年度十二月八日前完成驗收結算請款者,各受核列補助之客運業者應於當年度十二月八日前,檢附購置多卡通電子票證驗票機設備契約副本二份,提送受理單位申請年度預算保留作業。前項作業逾時致預算無法辦理保留者,原核定同意補助之經費,不予補助。
(三)受理單位於客運業者完成請款經審查無誤後儘速完成撥款。
(四)請款文件:
1、受理單位為公路局監理所、站:客運業者完成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計畫後,應檢具下列表件(以下簡稱「請款書表」)一式三份併附電子檔,向受理單位申請核撥補助經費。
(1)「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計畫申請書」原卷及「公文核定」函。
(2)設備商簽約文件暨公證人證書。
(3)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計畫請款書【附表三】。
(4)設備驗證報告書,並經交通部授權委託機構驗證;另市區暨公路汽車客運業者(含國道通勤路線)得依其實際營運特性,加具下列審查文件:
a、市區暨一般公路客運:電子票證公司於客運業者申請營運區之營運規則驗證。
b、國道通勤路線:電子票證公司依申請計畫書所提營運規則進行驗證。
(5)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補助財物結算證明書【附表四】。
(6)多卡通電子票證設備運用狀況及建置位置說明【附表五】。
(7)購置多卡通票證設備單據影本(發票、退款折讓證明,加蓋與正本相符及公司大小章)。
(8)會計師簽證(證實客運業者請領之金額僅多卡通設備及規定範圍之金額,並且請領金額係依實際支付金額計算)。
(9)收據及公司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10)「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及「汽車運輸業執照影本」(均加蓋與正本相符及公司大小章)。
(11)完工照片。
(12)實地查核表件(含報表)【附表七】。
2、受理單位為直轄市暨各縣市地方政府:市區客運業者於完成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計畫後,比照公路局監理所、站檢具上開「請款書表」一式三份併附電子檔,向受理單位申請核撥補助經費,而受理單位於收齊「請款書表」后併同「納入預算憑證」函報公路局結報請款。
(五)中央及地方軌道、輪渡之申請機關及單位等非客運業者之請款規定,依本執行要點第八點辦理,餘無規定者得比照上開客運業者規範。
六、其它應辦事項:
(一)各區監理所於受理客運業者申請補助案件執行完成後將補助情形彙整陳送公路局。
(二)客運業者於建置完成後五年內,應於每月十五日以前陳報多卡通電子票證使用情形統計表【附表六】,僅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與公路汽車客運業暨兼營市區汽車客運業之業者併同陳報各區監理所、僅經營市區汽車客運業陳報其轄管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並於每月十五日號前彙整陳送公路局。
(三)各區監理所及各縣市政府應於補助後五年內,應每年至少一次依據第五點附表七所規定實地查核比例方式查核驗票機、場站處理系統及中央處理系統之正常使用情形,並做成查核紀錄;倘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已訂有相關規範暨措施,督促轄管業者妥為維運其補助設備,不在此限。
(四)完成核撥後,公路局應將補助客運業者多卡通設備金額相關資料送稅捐機關參考運用。
(五)其它因交通部(含公路局)業務需要之辦理事項。
七、客運業者暨軌道、輪渡之申請機關及單位違反本補助要點處理規定:
(一)受理機關於核撥經費時,公司已無繼續經營事實,其補助款不予撥付。
(二)未依本補助要點執行期程辦理者,受理機關不予補助。
(三)客運業者暨軌道、輪渡之申請機關及單位經查若有違反「四、(二)、5、」受補助裝置之電子票證設備應依計畫申請功能維持正常運作並至少提供服務五年之規定時,受理機關應請其立即改善;屆期不改善或未完成改善者,該受補助之電子票證設備已撥付之補助款受理機關應予追回。
八、有關非客運業者之申請機關及單位(如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地區捷運公司及輪渡等),配合公路公共運輸電子票證整合無縫轉乘服務之需要,申請本案補助建置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
1、中央申請機關及單位應依本要點規定研提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轉乘服務計畫書,向公路局申請補助;由公路局將轉乘服務計畫書及審查意見函報交通部審查核定補助經費比例。
2、地方申請機關及單位應依本要點規定研提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轉乘服務計畫書,向轄管直轄市暨各縣市政府申請補助;後由該管直轄市暨各縣市政府將轉乘服務計畫書及審查意見函報公路局後,再由公路局將轉乘服務計畫書及審查意見函報交通部審查核定補助經費比例。
(二)執行:申請機關及單位應依交通部核定期限及相關配合事項辦理建置。
(三)請款:
1、中央申請機關及單位於設備建置完成後檢具相關請款表件向交通部公路局辦理書面審查暨請款,前開請款表件比照「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經費核撥處理原則補助各縣市政府暨機關之經費核銷辦法提送請款文件,而公路局得視文件審查需要,向申請機關及單位另提相關補充文件。
2、地方申請機關及單位於設備建置完成後向所其申請之直轄市暨各縣市政府結報請款,直轄市暨各縣市政府於審查核可後,依「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經費核撥處理原則補助各縣市政府暨機關之經費核銷辦法提送請款表件,函報交通部公路局辦理請款,而公路局得視撥款審查需要,向受理本案補助之直轄市暨各縣市政府提送相關補充說明文件。
(四)後續應辦事項:撥款完畢後,申請機關及單位應比照本要點內第「六、(二)」、「六、(三)」、「六、(四)」及「六、(五)」等規定辦理。
九、客運業者計畫表件:
(一)申請文件。
1、「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計畫申請書」封面
2、「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計畫申請書」目錄
3、「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計畫申請書表【附表一】」
4、「電子票證設備、營業大客車輛受政府補助清冊【附表二】」
(二)請款文件。
1、「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計畫請款書」封面
2、「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計畫請款書」目錄
3、「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計畫請款書表【附表三】」
4、「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補助財物結算證明書【附表四】」
5、「多卡通電子票證設備運用狀況及建置位置說明【附表五】」
6、「收據及存摺封面影本黏貼」
7、「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補助實地查核作業說明【附表七】」
(三)「多卡通電子票證使用情形統計表【附表六】」
附表—客運業者計畫表件(附表一~附表七)
十、本補助作業要點如有其他未盡事宜,應依其他相關規定或由交通部公路局增修訂之。
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補助電動大客車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為審理巿區汽車客運業或公路汽車客運業之電動大客車補助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補助由交通部及環境部共同執行;其年度受理期程由交通部公路局公告之,補助數量視年度預算及申請情形辦理。
三、市區汽車客運業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應依下列規定經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轉交通部公路局辦理:
(一)應檢附申請補助營運計畫書(其格式如附件一)及申請單位初審意見表(其格式如附件二);由交通部公路局會同相關單位審查核定,必要時得以會議方式行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審查意見應於一個月內回覆,未配合辦理者,視同放棄申請。
(二)申請補助之電動大客車車輛應符合下列規定:
1、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之全新電動甲類或乙類大客車,電動甲類大客車並應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低地板大客車規格規定」,如車輛行駛路線經該管交通主管機關審核不適合使用低地板大客車,得申請一般電動大客車,並應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
2、車輛應配備動態資訊顯示系統(含站名播報系統、資訊顯示系統、數位式行車紀錄器)。
3、應配備多卡通電子票證驗票機設備。
4、應配備播音設備及符合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規定之無障礙設備或設施。
5、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起,車輛應為經交通部認可及揭露之交通部電動大客車示範計畫車輛團隊之車型車輛。
(三)交通部公路局及環境部補助電動大客車車輛(含電池)之百分之四十九;甲類以每輛新臺幣三百三十三萬八千元為上限,其中,交通部公路局補助每輛新臺幣一百八十三萬八千元為上限;乙類以每輛新臺幣二百六十萬元為上限,其中,交通部公路局補助每輛新臺幣一百一十萬元為上限;環境部補助每輛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其實際補助金額,由交通部公路局、環境部視各年度預算編列情形決定之。
(四)應配合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或交通部公路局要求,提供受補助車輛之資料,並應達成下列條件:
1、營運前三年,每年班次妥善率至少應達百分之九十八;其計算方式為實際營運行駛班次數(班次)/應營運行駛班次總數(班次),其中備援車行駛班次以正常保養、排修,並預先報備核准者為準,其餘以備援車行駛之班次不予採計,並自開始營運日起算。
2、通過附件三電動大客車附加價值率規定;其證明文件,由車輛製造廠、車身打造廠或代理商檢附相關文件向經濟部或其委託之專業機構申請辦理。
3、車輛須符合車身骨架結構查核規定。
(五)應於請領補助款前完整檢附本要點規定申請案之各項文件,並應依前款規定完成提供受補助車輛之營運資料及達成相關條件,否則不予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請款作業,分四期請款:第一期於完成電動大客車採購契約簽訂後,請領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七十;第二期於電動大客車營運一年後,請領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十;第三期於電動大客車營運二年後,請領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十;第四期於電動大客車營運三年後,請領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十。
四、受補助車輛應裝置具有全球衛星定位功能系統設備及設置營運車輛監控管理系統,客運業者並應維持正常運作及依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或交通部公路局要求提供車輛動態資訊介接至指定之資訊平台。前項營運車輛監控管理系統之儲存資料,客運業者應至少保存二年。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度起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車輛,客運業者應依交通部運輸研究所訂定之電動大客車營運數據監控管理平台資料傳輸作業規範,提供包含車載機資訊、充電設施、營運基礎資料、車輛及保修資料等至該平台,並應於受補助車輛正式營運前通過資料傳輸作業規範檢核。
四之一、受補助車輛於正式營運後,若有傳輸資料缺漏,客運業者應配合前點資料傳輸作業規範進行資料補正,補正平台資料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轉交通部運輸研究所;若未能在期限內補正,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車載機資料傳輸接收完整比率及每班次動態定點資料完整性未達百分之八十之班次,不納入每車年營運里程及每年班次妥善率之計算。
(二)充電設施、營運基礎資料、車輛及保修資料未能每月提供完整紀錄,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責成改善,如經交通部運輸研究所要求改善而未改善,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得通知交通部公路局視狀況扣減受補助車輛相關補助。
五、依本要點規定申請之案件,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申請案經核定日起一年內完成各項資料補件送請交通部公路局備查,始得辦理第一期請款作業,並應於備查日起一年內完成第一期請款作業,逾期不再受理及撥付款項。其餘執行管考、補助經費核銷等作業,依交通部公路局規定辦理。應補件之資料含附件一所規定之文件;其電動大客車性能驗證證明文件,應由車輛製造廠、車身打造廠或代理商檢附相關測試報告向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申請辦理,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辦理驗證時,應符合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計畫補助電動大客車性能驗證規範(如附件四)。
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度起,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並經核定者,得另向交通部公路局申請維運補助(含電池重置、用電等補助)。
維運補助分十二年為補助,其每輛車輛之補助計算基準、十二年總補助上限及每年補助上限如下:
(一)電動甲類大客車,依該車輛所核定配置路線行駛之實際營運里程,以每車公里新臺幣五元核算補助。其每輛車輛十二年總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三百萬元,每年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二)電動乙類大客車,依該車輛所核定配置路線行駛之實際營運里程,以每車公里新臺幣三元核算補助。其每輛車輛十二年總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每年補助上限為新臺幣十五萬元。
如車輛實際營運里程提前達六十萬公里,業者得於營運八年期滿後,請領所餘維運補助年數之各年補助上限總和,該次請領不受前項每年補助上限之限制。
維運補助自車輛實際營運日開始起算。實際補助金額,由交通部公路局視各年度預算編列情形決定之。
申請維運補助之客運業者,應配合交通部公路局或交通部運輸研究所之相關要求,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經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轉交通部公路局辦理。
七、受補助車輛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受補助車輛自領牌日起八年內,不得移作他用或轉售;並應配置適當充電設備,確保車輛充電需求。但受補助車輛有調整使用之需求時,受補助客運業者得經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轉交通部公路局同意後調整之。
(二)新闢路線之受補助車輛,通車後至少應經營八年,同時營運三年內不得申請營運虧損補貼。受補助車輛申請交通部公路局營運虧損補貼時,其營運成本列計不得超過一般燃油低地板大客車。
八、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確實管考本要點計畫之執行,客運業者未能依照核定計畫執行,經通知改善而未予改善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報請交通部公路局追回車輛全數補助款項。
九、受補助之電動大客車須為本申請計畫核定前未曾登檢領照之全新車輛。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起,電動大客車車輛製造廠、車身打造廠或代理商應先依「經濟部提供大客車附加價值率要求標準規定評估意見作業要點」規定提供電動大客車附加價值率符合性自主宣告文件予交通部公路局,由交通部公路局將自主宣告符合附件三電動大客車附加價值率規定之車輛業者及車型,轉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相關客運業者公會轉知所屬市區汽車客運業或公路汽車客運業者選用。
十、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客運業者及電動大客車廠商,針對所提申請計畫、各項證明文件、支出憑證及相關資料,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資料之真實性及支付事實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另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十一、公路汽車客運業得申請本計畫補助,補助計畫由交通部公路局所屬各區監理所核轉交通部公路局辦理,相關補助、審查與管考方式準用本要點規定。
交通部公路局補助電動大客車作業要點第二點、第六點、第六點之一修正規定
二、本補助由交通部公路局(以下簡稱本局)及環境部共同執行;其補助之受理期程由本局公告之,補助數量視年度預算及申請情形辦理。
六、本局補助電動大客車車輛(含電池)之標準,甲類以每輛新臺幣三百七十萬元為上限;乙類以每輛新臺幣三百萬元為上限,如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底前申請購置乙類低地板大客車者,每輛得再增加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臺灣本島至離島地區運費,如可提出相關單據者,得納入補助範圍;電動大客車車輛配備具自駕等級第三級以上者,每輛得再增加補助,並以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上限。
客運業者使用未曾參與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至一百十一年交通部電動大客車示範計畫並符合第五點第一款規定之車輛,每輛得再增加補助,同一車輛業者增加補助輛數以合計一百輛為限。各年度申請並獲核定者,增加補助額度如下:
(一)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每輛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每輛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三)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每輛新臺幣一百萬元。
前二項受補助車輛實際補助金額,由本局依各年度預算編列情形決定之,並得逐年滾動檢討相關補助標準;另如配合其他政策需要,本局得酌予增加電動大客車補助,補助標準另行公告。
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車輛,經核定後得另向環境部申請營運補助,其補助標準、額度、年限及作業程序等依環境部補助電動大客車營運作業規定辦理。
六之一、客運業者申請之車輛車型,如符合「交通部電動大客車推動計畫車輛業者資格審查作業要點」第六點規定,得依下列規定申請補助:
(一)符合「交通部電動大客車推動計畫車輛業者資格審查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二項第三款第一目規定者,甲類每輛補助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乙類每輛補助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二)符合「交通部電動大客車推動計畫車輛業者資格審查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二項第三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者,甲類每輛再增加補助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乙類每輛再增加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符合「交通部電動大客車推動計畫車輛業者資格審查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二項第三款第一至三目規定者,甲類每輛再增加補助新臺幣七十萬元;乙類每輛再增加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
電動大客車車輛業者提前完成各年度應予國產化項目之車型車輛及投資計畫查核點者,客運業者購置該車輛業者之車型車輛,得申請第一項第一至三款補助。
客運業者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補助期間,不得再依前點規定申請補助。但第一項之電動大客車車輛配備具自駕等級第三級以上者,得依前點第一項後段規定,申請再增加補助。
受補助車輛如有「交通部電動大客車推動計畫車輛業者資格審查作業要點」第十一點規定之情事,由本局撤銷受補助資格,並收回全部已撥款項。但電動大客車車輛業者於一百十四年前追補完成各年度應達成之國產化項目及查核點者,客運業者得向本局申請發還已追回款項。
客運業者依本點申請補助車輛,經核定後,得另向環境部申請營運補助,其補助標準、額度、年限及作業程序等依環境部補助電動大客車營運作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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