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交通部公路總局補助公路汽車客運車輛裝置防撞警示系統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名稱並修正為「交通部公路局補助公路汽車客運車輛裝置防撞警示系統作業要點」;廢止「交通部公路總局執行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計畫(一○六-一○九年)補助作業注意事項」、「交通部公路總局協助個人計程車行兌換振興五倍券作業費用補貼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公路局補助公路汽車客運車輛裝置防撞警示系統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局 長 陳文瑞
交通部公路局補助公路汽車客運車輛裝置防撞警示系統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一、交通部公路局(下稱公路局)為鼓勵公路汽車客運車輛裝置防撞警示系統,以減少碰撞事故發生及提昇行車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執行機關為公路局,並由所轄各區監理所(下稱監理機關)受理補助申請及經費請款核銷。
七、依本要點規定裝置之系統設備,其補助標準及條件如下:
(一)每車補助該兩功能系統設備契約憑證金額(未稅)百分之四十九,並以二萬元為上限(包含軟、硬體、線材及設定安裝等相關費用)。
(二)申請補助計畫經核定後(以核定公文日期為準),客運業者應自核定補助之次日起算六十天內,與系統設備廠商完成簽約;並自核定補助之次日起算一百八十天內,完成系統設備裝置及驗收,逾期未完成者公路局得撤銷補助。
(三)本要點每年之補助數量,由公路局視當年度預算額度及客運業者申請數量決定,如預算額度不足時以車齡較低車輛優先補助。
八、本要點每年受理申請補助日期及相關作業由公路局公布之。
九、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之客運業者,應備具計畫書(併附電子檔)向所轄之監理機關提出,經監理機關審核後再轉報公路局核定。計畫書內容應至少載明下列項目:
(一)計畫目標。
(二)現有國道客運車輛清冊(含車號、出廠年份及配置路線)。
(三)本次申請及以前曾受補助裝置該系統設備之國道客運車輛清冊(含車號、出廠年份及配置路線)。
(四)裝置系統設備之廠牌型式、產品規格及功能、警示作動條件及方式,以及設備單價等相關說明(另須依第五點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及證明)。
(五)申請補助金額與預計完成裝置期程。
(六)系統設備裝置後之行車安全管理作為及配套措施(含駕駛人管理及教育訓練)。
十四、本要點如有其他未盡事宜,應依其他相關規定或由公路局增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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