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路監交字第1120113464號
修正「交通部公路總局載運危險物品車輛裝置全球衛星定位設備補助作業要點」第一點、第五點附件一、第六點附件二及第八點附件三,名稱並修正為「交通部公路局載運危險物品車輛裝置全球衛星定位設備補助作業要點」;「交通部公路總局推動離島地區營業大客車駕駛人專業訓練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第一點、第五點,名稱並修正為「交通部公路局推動離島地區營業大客車駕駛人專業訓練計畫補助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公路局載運危險物品車輛裝置全球衛星定位設備補助作業要點」第一點、第五點附件一、第六點附件二及第八點附件三、「交通部公路局推動離島地區營業大客車駕駛人專業訓練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第一點、第五點
局 長 陳文瑞
交通部公路局載運危險物品車輛裝置全球衛星定位設備補助作業要點第一點及第五點附件一、第六點附件二、第八點附件三修正規定
一、交通部公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補助載運危險物品車輛裝置具有全球衛星定位功能系統設備(以下簡稱GPS),即時監控並掌握危險物品車輛運送安全及流向,訂定本要點。
交通部公路局推動離島地區營業大客車駕駛人專業訓練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第一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一、交通部公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培養離島居民駕駛營業大客車之專業技能,並維護離島居民參訓權益,以提供營業大客車駕駛人職業轉型機會,爰訂定本要點。
五、申請人應檢具以下文件,向本局公路人員訓練所申請:
(一)簡章報名表(如附件一、二)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一年以上實際駕駛大客車經歷證明及營業大客車業者推薦保證書(如附件三)。
(三)符合第四點補助費用之郵政匯票一張(受款人:交通部公路局公路人員訓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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