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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路運計字第1120119065號

修正「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汽車客運車輛汰舊換新補助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交通部公路局公路汽車客運車輛汰舊換新補助作業要點」;「交通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補貼客運業防疫物資費用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公共運輸行動支付驗票設備整合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名稱並修正為「交通部公路局公路公共運輸行動支付驗票設備整合補助作業要點」;「交通部公路總局執行公共運輸通勤月票補助作業要點」第一點及第九點附件,名稱並修正為「交通部公路局執行公共運輸通勤月票補助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公路局公路汽車客運車輛汰舊換新補助作業要點」、「交通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補貼客運業防疫物資費用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交通部公路局公路公共運輸行動支付驗票設備整合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交通部公路局執行公共運輸通勤月票補助作業要點」第一點規定及第九點附件

 

局  長 陳文瑞

 

交通部公路局公路汽車客運車輛汰舊換新補助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本要點依據公路公共運輸計畫意旨訂定,並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及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等規定辦理。

二、本案執行機關為交通部公路局(下稱公路局),並由所轄各區監理所(下稱監理機關)以公路局名義代為執行。

三、申請規定:

(一)申請資格:

1、申請對象為公路汽車客運業者,且符合下列規定:

(1)一般公路客運車輛:

A、申請汰換年度仍繼續經營,未有停業、破產或歇業等未營運事實者。

B、補助購置車輛,應以公路局指示補助汰換年度及該年度以前出廠之舊車進行汰換,且使用於一般公路客運路線。

C、申請業者應提出公司整體車齡資料,且汰換車輛應優先以該公司所屬一般公路客運路線車輛中最老舊之車輛進行汰換(未以最老舊車輛汰換者,應提出具體理由,並經監理機關同意),且車齡不得低於十年(車齡以至申請年度十二月計算)。如申請業者購置之車輛為無障礙車輛(包含通用設計無障礙大客車與低地板公車)者,車齡得放寬至八年以上。

D、補助審查係以申請車齡為主要審查基準,輔以申請業者營運績效及執行能力,按當年度預算審定優先次序後,依序補助汰換。同一年度同一業者申請案,無障礙車輛(包含通用設計無障礙大客車與低地板公車)不得低於總申請車輛數之四分之一。前述車輛數限額,尾數不足一輛者,以一輛計之。

E、申請業者提具申請購車計畫後,應依下列期程辦理。

a、購車合約:核定補助次日起算九十日內簽約。

b、交車領牌:核定補助次日起算一百八十日內交車。

F、每條路線均須固定配置一輛以上低地板大客車或通用設計無障礙大客車,並須採固定班表、明確公告方式營運。兼有營運市區汽車客運業之業者,不得將其市區汽車客運所屬之低地板大客車或通用設計無障礙大客車併入公路汽車客運路線計算。路線尚無配置低地板大客車或通用設計無障礙大客車者,應優先提出申請,當年度方得接受補助(爾後將逐年檢討提高無障礙車輛最低配置比例)。但業者所有申請路線經監理機關確認皆不適行無障礙車輛者,不在此限。

G、獲公路汽車客運偏遠服務路線營運虧損補貼之路線,申請車輛汰舊換新,應以汰換為乙類大客車為限。如確有汰換為甲類大客車需求者,應備具該路線三個月以上班次載客量分析(含尖峰需求)、車輛配置比例等相關證明文件,明確佐證確有汰換為甲類大客車之區段或時段,方得提出申請。並應以低地板大客車或通用設計無障礙大客車為限。

(2)國道客運車輛:當年度公路公共運輸計畫若有餘裕時,得提供予國道客運業者申請車輛汰舊換新。其申請規定同前述A至E之規範。同一年度同一業者申請案,其換新車輛中,通用設計無障礙大客車不得低於五分之一。前述車輛數限額,尾數不足一輛者,以一輛計之。獲補助之國道客運車輛,應於班表中明確公告該路線通用設計無障礙大客車之營運時間。

(3)申請業者提出之汰換車輛應依規定完成檢驗,且於受理截止日,牌照狀態不應包含已停用報停、繳銷、註銷、吊銷或報廢等非正常營運行駛之車輛。但當年度預算有餘裕時,公路局得提供予前述牌照狀態車輛申請汰換補助。

 

2、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1)前一年度經營不善、妨礙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經監理機關依公路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處分。

(2)客運業者前一年度申請公路局相關購車補助,請款數額未達核定購車補助三分之二。但受天災不可抗力因素影響者不在此限。

(3)尚無配置無障礙車輛之業者,當年度申請新購之無障礙車輛,未能依限完成購車合約或交車領牌者,應連同本年度核定之其它汰換車輛補助一併廢止補助。

(4)歷年有違反規定遭追回補助款,且該等款項尚未結清。

(5)前一年度有不配合監理機關之查核作業,或未提供詳實資料。

(6)客運業者有第六點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之情事。

3、申請電動大客車補助應依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補助電動大客車作業要點辦理。

(二)補助車輛規範:

1、甲類普通大客車:全新甲類大客車,車輛規格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六之一甲類大客車規範,並應配備煞車輔助系統設備。

2、乙類普通大客車:全新乙類大客車,車輛規格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六之一乙類大客車規範。

3、低地板大客車:含甲類及乙類大客車,應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低地板大客車規格規定」之規範。

4、通用設計無障礙大客車:含甲類及乙類大客車,應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之規範,且至少配置一套輪椅升降台,車內並至少設置二個(乙類一個)固定之輪椅區。

5、申請本補助之車輛及其所屬車身打造廠或代理商,除交通部另有規定外,以其申請日當年度之附加價值率規定為準,並應檢附其向經濟部或其委託之專業機構申辦附加價值率符合規定之核准文件或相關證明,方得請撥款項。各年度附加價值率如下:

(1)一百零四年度甲類大客車附加價值率要求標準至少達百分之三十五以上。

(2)一百零五年度至一百零八年度甲類大客車附加價值率要求標準至少達百分之四十以上。另自一百零九年度起,經核定補助之車輛應符合車身骨架結構查核規定。

 

6、依下列規定申請購置補助經交通部公路局同意者,不適用前目規定:

(1)客運業者自非屬我國禁止輸入整輛甲類大客車之地區,購置進口輸入整輛原廠車輛。

(2)客運業者自非屬我國禁止輸入甲類大客車底盤之地區,進口國外原廠完成製造具較佳安全配備之底盤,由國內車體廠完成車體打造之甲類大客車。

7、受補助車輛,應符合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

8、受補助車輛,應依規定配備公車動態資訊系統車機設備,且維持正常運作,並納入公路監理機關建置或指定之動態資訊管理系統監控列管。

9、受補助車輛應配備具行動支付及多卡通之驗票機,且維持正常運作。另驗票機等設備不得列入車價中申請補助。

(三)申請期程:客運業者依公路局指示期程內,向主管監理機關申請辦理,逾期不予受理(以郵戳為準)。但特殊案件經公路局同意延長者,不在此限。

(四)補助金額:

1、依業者自行提出汰舊換新計畫,公路局於考量當年度預算總額後全數核補。但倘預算有限,則依車齡及評鑑成績計算補助優先次序後,再予核補。

2、補助優先次序計算原則:

(1)為利於計算優先次序,客運業者應於申請書表提供「服務品質因子與車齡因子彙整表」(附表九),該附表指標定義如次:

A、服務品質因子:該公司最近一次的評鑑分數。

B、車齡分布因子:前年度與去年度公路監理機關登記列管牌照在案之一般公路客運車輛數(不含已停用報停、繳銷、吊銷、註銷或報廢等非正常營運行駛之車輛)之車齡分布與平均車齡。

 

(2)按上開補助因子,可加總計算補助績效因子(服務品質因子+車齡分布因子),詳細評定原則如下表:   

 

(3)除計算上開績效因子外,受補助業者之自籌率,亦視申請業者於公共運輸車輛補助之不良情節(如浮報車價、未依原核定計畫執行且擅自變更,或車身標示貼紙未依規定張貼且拒不改善者等),作為本年度補助優先次序之參酌。

 

3、補助額度及上限:

(1)每大客車輛補助額度及上限:   

 

(2)年度每一申請案核列補助汰換車輛,申請業者經公路監理機關登記列管牌照在案之公路客運車輛數(不含已停用報停、繳銷、吊銷、註銷或報廢等非正常營運營運之車輛。一般公路客運申請及國道客運申請之車輛,應分別計之):

A、逾三百輛以上者,最多補助汰換該公司公路客運車輛數之十分之一,其補助車輛數尾數不足一輛者,以一輛計之。

B、二百輛以上,三百輛以下者,最多補助汰換車輛三十輛為上限。

C、逾一百輛未達二百輛者,最多補助汰換車輛二十輛為上限。

D、一百輛以下者,最多補助汰換車輛十輛為上限。

E、業者補助汰換車輛上限額度,依據上開額度上限為分配。但遇特殊狀況,公路局得適時合理調整。

(3)上開提出申請之車輛價格,不應包含得扣抵銷貨稅額之營業稅。有相關免徵稅額規定者,應扣除稅額後,提出申請。

(4)客運業者申請補助時,應提出車輛汰舊換新之申請補助金額及自籌金額,由公路局依本要點規定之核定補助額度及上限核定補助金額。實際核撥金額以購車合約金額*補助購置車輛價格比例計算。但不得逾公路局核定之補助金額。

(5)客運業者受補助之車輛,其補助金額比例逾車價一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且應受公路局之監督。

(五)申請文件:提具申請年度「【汰舊換新車輛】購車計畫申請書」乙份(如附表一,依照其不同年份分案申請)、「服務品質因子與車齡因子彙整表」(如附表九)、「公路汽車客運業者受車輛汰舊換新補助績效指標」(如附表十,該表內容為汰換前一年度之統計)及「公路汽車客運車輛車齡與車額分佈調查表」(如附表十一)。

(六)申請審查程序:

1、監理機關:

(1)將作業要點轉知轄內申請業者知照,並輔導依規定辦理。

(2)督導業者依程序陳報補助申請資料,且審查資料正確性。業者陳送書表未齊或錯誤,應通知業者於三日內補正,未補正者視同放棄,其補正次數以二次為限。

(3)受理購車計畫申請,應於申請期程截止二週內彙整合格申請資料提報至公路局。公路局於彙整各監理機關資料後,訂定優先順序核補金額,且轉知各監理機關通知業者知照辦理。

(4)「購車計畫申請書」審查注意事項:

A、核對汰換車輛年份、型式是否正確,及確認車輛是否完成檢驗且為合格。

B、是否依照不同購置年份與汰換年份分開申請。

C、業者申請補助時,應本於誠信原則審慎預估車價,載明補助金額與自籌金額(均不含稅)。

2、公路局:

(1)督導各監理機關依照本補助作業要點執行,且分配預算至各監理機關。

(2)彙整各監理機關提報業者購車計畫申請資料,依照各監理機關業者申請汰換車輛年份訂定優先順序,且依核定預算核給評定分數優先之客運業者。

 

四、請款規定:

(一)請款金額:經審查合格列入補助之客運業者,應依核定同意補助經費額度請款,且於核定日期前完成購車合約及交車領牌。未能依規定期限完成購車合約、交車領牌作業及辦理請款者或經通知未於三日內完成補正,視同放棄,由公路局依優先順序就其它候補車輛或業者次序遞補。

(二)受理請款時程:監理機關轉知核定內容次日起一年內,檢附各項請款書表向轄管公路監理機關或轄區監理機關辦理請款,逾期不予受理(以郵戳為準)。如需延長請款時程,各監理機關應視個案所提事實合理性逕為准駁,且副知公路局。

(三)請款表件:請款時應檢送下列請款書表。

1、【汰舊換新車輛】購車補助申請書四份(附表三)。

2、申請路線大客車汰換車輛彙整表四份(附表二)。

3、公司證明文件(公司監理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含登記表)或公司監理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書)及汽車運輸業執照影本(均需加蓋與正本相符)各四份。

4、購車合約書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四份。

5、購車單據影本(正本送監理機關、站審查後發還,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四份。

6、【汰舊換新車輛】購車補助請款書四份(附表四,含【汰舊換新車輛】購車補助請款單據明細表,附表五)。

7、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四份。

8、低地板大客車檢附「車輛審驗合格證明書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四份。

9、【汰舊換新車輛】切結書四份(附表六)、【汰舊換新車輛】收據四份(附表七)。

10、【汰舊換新車輛】申請年度補助車輛汰舊換新細目表(附表八)。

11、車輛外觀(含補助字樣標示、車牌等)及內部(含安裝公車動態資訊系統及多卡通驗票機等相關設備)之現場照片四份。

12、購車合約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開立之公證書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四份。但簽約時無法進行公證者,可檢附佐證資料(例如該地區無公證事務等),經監理機關審查同意後,以認證書影本提出補助申請。

13、車身骨架結構查核證明文件。

 

(四)監理機關請款審查程序:

1、已核定補助之購車案,應督導業者依提出之計畫執行,並按規定時程受理請款申請、撥款及報核。

2、審查業者提報之請款書表,業者陳送書表未齊或錯誤,應通知業者於三日內補正。未於三日內補正,視同放棄,其補正次數以二次為限。

3、接受購車補助車輛,應於公路局監理系統中車籍資料登錄管制,相關規定應參採公共運輸計畫補助規定內「補助市區汽車客運業車輛汰舊換新管制作業規定」辦理;監理機關於核對汰換舊車號無誤後,於新領牌照登記書註記為「此車受○○年公運計劃補助(公路局)」。受補助之客運業者逾期請款,倘可歸責於客運業者,經公路局同意展延,每輛車每逾一個日曆天扣補助額度「千分之一」款項,以提高補助款核銷之執行績效。

4、有關受補助車輛申請延長交車時程部分,各監理機關應視個案所提事實合理性逕為准駁,且副知公路局。

5、請款文件審查注意事項

(1)購車補助申請書

A、核對汰換車輛年份、型式是否正確,及確認車輛是否完成檢驗且為合格。

B、是否依照不同購置年份與汰換年份分開申請。

C、新車是否符合申請條件。

D、確認新車登檢領照日期是否正確與是否符合規定。

E、有重大改變又未能提出合理說明者,監理機關得逕為准駁,並副知公路局。

(2)購車合約影本

A、購車日期是否符合規定。

B、業者所送購車發票金額是否與合約金額一致。

C、購車合約金額中,所含之保固期限之合理性(一年或五萬公里行駛里程)。

(3)請款書

A、請款單據明細表所列發票號碼是否正確。

B、請款單據明細表與收據金額是否相符。

C、應查明各業者歷年是否有違反規定遭追回補助款之紀錄,且於該等款項未結清前不得核撥補助。

 

(五)申請年度內監理機關已受理請款,當核定路線移撥為市區客運,則全案申請程序移由該管直轄市暨縣(市)政府(稱執行機關)續辦,且應於監理機關核定額度內核款。執行機關於請款表件審核無誤後,函送相關原始憑證、請款表件及收據至監理機關,復由監理機關將款項匯至執行機關指定帳戶。

五、其它應辦事項:

(一)監理機關:

1、監理機關於受理客運業者申請補助案件執行完成後,應將補助情形彙整陳送公路局。

2、監理機關於完成經費核撥程序後,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由監理機關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3、監理機關應對受補助業者辦理查核作業,抽查當年度車輛採購作業程序及形式審查相關文件資料。

(二)受補助業者:

1、公路公共運輸計畫補助標示貼紙,由受補助業者自行印製。貼紙文字及圖案部分不可透視,淺色處應打白色網底,並採用網版印刷,公路局備有樣張及電子檔可供參考。張貼位置以乘客上車車門側之車身前半段明顯處為原則,並以張貼車窗玻璃為主。甲類大客車應張貼大型(八十乘八十公分)貼紙,乙類大客車應張貼中型(六十乘六十公分)貼紙,其他種類車輛張貼小型(四十乘四十公分)貼紙。但有個別車輛未能依照前揭原則張貼者,應檢具理由及擬辦方案,報經該管監理機關同意後實施,其張貼位置得酌情放寬為乘客上車車門側適當處,不限於車身前半段。車窗玻璃無法容納原規劃之貼紙尺寸者,甲類大客車得放寬張貼中型(六十乘六十公分)貼紙,乙類大客車得放寬張貼小型(四十乘四十公分)貼紙。貼紙張貼後,不得以廣告附蓋其上,且有破損應即時補正。

2、本年度接受補助之車輛,自領牌日起五年內,限行駛於接受補助業者之一般(國道)公路汽車客運業營運路線。行駛班車辦理包車出租者,限行駛於其核定行駛之一般(國道)客運路線。

3、受補助車輛作抵押借貸用途時,客運業者有向監理機關知照之義務,且各監理機關應確實審核「應以自付額度內申請抵押金額」、「需提出受補助車輛被扣押時之因應方案」、「車主必須為客運業者本身,不得為第三人」等三原則後,再行准駁。

4、客運業者接受補助之車輛於領牌日起五年內,應正常營運行駛,未經同意不得申請繳銷、過戶、停駛。但受補助之車輛領牌滿三年,並依使用年期比例繳回補助款者(使用年限基準以十二年計算),不在此限。

5、受補助之車輛應自領牌日起依本局訂定之「受補助營業大客車免費提供車體廣告及申請使用須知」規定,免費提供本局或分配提供予行政院所屬機關(構)使用刊登公益廣告。

6、配合公路汽車客運與市區汽車客運兩業車輛混合調度之試辦,同時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者,經雙方路線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得進行車輛之混合調度。其餘受補助車輛,仍依汰換年度相關補助規定辦理,不可混用。

7、客運業者所提供之相關文件資料,應確保其正確及詳實無誤,不得有隱匿、造假或虛偽不實等情形,並應配合監理機關之採購查核作業。

8、其它因交通部公路局業務需要之辦理事項。

六、客運業者違反本補助要點處理規定:

(一)核撥經費時,公司已無繼續經營事實,或監理機關認為有發生嚴重影響公司經營,致影響補助車輛採購之事實,其補助款不予撥付。

(二)未依本補助要點執行期程辦理者,不予補助。

(三)違反本要點申請規定或申請公路局相關購車補助有違反使用限制規定或轉售時,應視情節輕重予書面警告、撤銷或廢止全部或一部補助處分,並追回違規車輛已撥付之補助款,且違規業者當年度不得提出申請計畫。當年度業經公路局核列完成者,得連同當年度核定內容一併撤銷補助。

(四)前款經撤銷或廢止,而應追回之補助款,如客運業者未配合如期繳回,公路局得由其當年度或以後年度之已核定未撥付補助款予以抵充。

(五)客運業者因詐領補助款行為經檢察官起訴或緩起訴者,公路局除應撤銷補助及追繳該詐領部分之補助款外,並應撤銷當年度補助,且次二年內不得受理其補助申請。當年度已核列完成者,得連同當年度核定內容一併撤銷補助。

七、計畫附表:

(一)附表一:【汰舊換新車輛】購車計畫申請書。

(二)附表二:申請路線大客車汰換車輛彙整表(由各申請業者填寫,監理機關審查)。

(三)附表三:【汰舊換新車輛】購車補助申請書。

(四)附表四:【汰舊換新車輛】購車補助請款書。

(五)附表五:【汰舊換新車輛】購車補助請款單據明細表。

(六)附表六:【汰舊換新車輛】切結書。

(七)附表七:【汰舊換新車輛】收據。

(八)附表八:【汰舊換新車輛】申請年度補助車輛汰舊換新細目表(由各申請業者填寫,監理機關審查)。

(九)附表九:服務品質因子與車齡因子彙整表(由各申請業者填寫,監理機關審查)。

(十)附表十:公路汽車客運業者受車輛汰舊換新補助績效指標。

(十一)附表十一:公路汽車客運車輛車齡與車額分佈調查。



交通部公路局公路汽車客運車輛汰舊換新補助作業要點附表(請參見PDF)

 

交通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補貼客運業防疫物資費用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交通部公路局(下稱公路局)。

五、客運業者申請防疫物資費用補貼款,除公路局另行公告申請期間外,得於每月請領前一個月(含之前)之補貼款或申請預撥防疫期間可請領補貼款,申請預撥以七個月為上限。

    計程車客運業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一日後之補貼款,以一次性預撥為原則。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之補貼款申請,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提出。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一日後之補貼款申請,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提出。

六、本要點之補貼由下列各機關受理(下稱受理機關),並負責審核轄管汽車客運業者或受委託者之申請資料,彙整報請公路局補貼。

(一)市區汽車客運業: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公路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及小客車租賃業:公路局各區監理所。

(三)計程車客運業:

1、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之補貼款:直轄市主管者,為直轄市政府;直轄市政府以外區域者,為公路局各區監理所。

2、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一日後之補貼款:公路局各區監理所。

(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視業務或實際需要,檢附請款收據送公路局申請補貼款項預撥,並依下列規定期限向公路局辦理核銷結案。如有結餘款,應予繳回。

1、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之補貼款: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前。

2、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一日後之補貼款: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

八、補貼款項由受理機關依實際執行進度向公路局申請撥付及核銷,撥付方式如下:

(一)由受理機關檢具請領收據、補貼請款說明表(附件六)等相關資料申請款項及核銷。

(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採代收代付方式執行本補貼案件。

(三)原始憑證留存受理機關,並依會計法及審計法等規定妥善保管。

(四)如有第七點第三項追繳情形者,其所需行政費用由受理機關自行負擔。

九、本要點之補貼款由公路局撥付至受理機關後,再轉撥予受補貼對象。補貼款以電匯方式撥付者,受款人以受補貼對象為限,並於補貼款內扣除匯款手續費。第四點第五款之補貼款由受理機關支付匯款手續費,並以一次為限。

十三、本要點之補貼,公路局必要時得就各受理機關之補貼案件進行不定期查訪,以瞭解案件執行狀況、經費支用情形及原始憑證保存等事宜。如查有缺失,應限期改善。

     受理機關得就各受補貼業者執行清消工作進行訪查。如查有缺失情形,應限期改善。



交通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補貼客運業防疫物資費用作業要點附件六(請參見PDF)

 

交通部公路局公路公共運輸行動支付驗票設備整合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一、交通部公路局(下稱公路局)為建構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支付環境,便利民眾使用行動支付,補助市區汽車客運及公路汽車客運業者營運車輛或場站裝置具QR Code掃碼功能之行動支付驗票設備,促進票證整合與營運資料加值應用,特訂定本要點。

五、依營運路線屬性,各類別路線得申請補助期程如下:

(一)台灣好行路線、一般公路客運路線及國道客運路線: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度。

(二)市區客運路線:視前款使用成效,由公路局另行公告開放申請。

(三)本要點申請補助期限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受理申請時間由公路局另行公告之,並視預算支用及設備裝設情形進行調整。

八、申請方式:申請補助之客運業者應備具計畫書(併附電子檔)向受理機關提出,受理機關審核後再轉報公路局核定。計畫書內容至少應載明下列項目:

(一)計畫目標。

(二)申請補助車輛清冊(如附表一,含路線、車號、領牌日期等)、車內現存多卡通驗票設備配置情形及機齡。

(三)申請補助裝置行動支付驗票設備之方式(購置新機、整機汰換或設備升級)、數量、廠牌、功能規格及單價等,以及預計導入之電子票證或電子支付業者等相關說明。

(四)申請補助金額與預計完成裝置期程。

(五)設備裝置後之維護管理作為及後續應用規劃。

十、安裝及請款核銷規定:

(一)客運業者應自核定補助之次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完成與設備廠商簽約、設備裝置及驗收。逾期未完成者,公路局得撤銷補助。有特殊原因且提出合理說明報經公路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客運業者於設備裝置及驗收完成後三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向受理機關辦理補助經費結算請款核銷作業:

1、「計畫書」原卷及「公文核定函」。

2、設備商簽約文件及公證人證書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

3、計畫請款書(如附表二)。

4、符合營業大客車車載機週邊產業標準-多元票證支付系統(三點零版)之驗證文件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

5、設備購置單據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及公司大小章)。

6、設備裝設配置情形(如附表三)。

7、設備完工照片(每機至少一張)。

8、設備結算驗收證明書(如附表四)。

9、收據及公司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如附表五)。

10、「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及「汽車運輸業執照影本」(均加蓋與正本相符及公司大小章)。

(三)受理機關審核客運業者請款資料無誤後,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應依公路公共運輸服務升級計畫核銷請款相關規定,檢具下列文件向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請款。公路監理機關將審核通過之請款相關資料留存,並於公路監理資訊系統車籍資料禁止異動處註記。各受理機關收訖補貼款後,核實撥入客運業者帳戶。

1、核定函。

2、請款說明表。

3、收支結算表。

4、納入預算證明。

5、請款收據。

6、補助核銷清冊。

(四)請款核銷作業如因申請作業逾時或資料不齊等可歸責於客運業者因素,致無法辦理經費核撥或預算保留者,原核定補助之經費得不予補助。

十二、其他配合事項:

 (一)受補助之客運業者,自設備裝置完成起五年內,應配合受理機關之查核作業。

 (二)受理機關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抽查作業並作成紀錄(如附表六)。未配合查核或查有違反本要點或相關規定之情形,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客運業者應依核定補助營運期間比例繳回補助款。

 (三)如查有虛偽買賣、造假不實、已獲其他計畫或他機關補助,公路局除撤銷補助外,並追繳該客運業者全部之補助款,受補助之客運業者應無條件退還。涉及刑責者,除負法律責任外,並移送檢調機關依法追訴。上述經撤銷而應追繳之補助款,如客運業者未配合如期繳回者,得由其當年度或以後年度之已核定未撥付之各類公共運輸計畫補助款予以抵充。

 (四)受補助客運業者應配合公路局政策需要,修改或調整設備之相關功能或設定,並將相關營運票證資料傳送至指定之平台或中心。未配合者,公路局得廢止原核定之補助,並追繳已撥付之補助款。

 (五)其他因政策需要配合辦理事項。



交通部公路局公路公共運輸行動支付驗票設備整合補助作業要點附表五(請參見PDF)

 

交通部公路局執行公共運輸通勤月票補助作業要點第一點修正規定

一、交通部公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交通部促進公共運輸使用補助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定之公共運輸通勤月票措施,補助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實施縣市內及跨縣市生活圈公共運輸通勤月票票證整合優惠措施(下稱公共運輸通勤月票),以減輕民眾通勤通學交通負擔及提升公共運輸運量,並增進道路交通安全及均衡區域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交通部公路局執行公共運輸通勤月票補助作業要點第九點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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