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令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文影字第11220392462號
修正「文化部推動地方影視音發展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文化部推動地方影視音發展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第九點
部 長 史哲
文化部推動地方影視音發展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第九點修正規定
九、計畫變更、撤銷與廢止:
(一)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核定之計畫書如有變更之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時,應事先向本部提報修正計畫書並經本部核定後始得執行。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之一部或全部之受補助金資格並不支付該部分之補助款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受補助者並應於本部指定期限內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款:
1、違反本要點規定或其他相關法令。
2、同一計畫內容已獲其他政府機關或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補助;或於核定後查知該計畫內容有獲重複補助者。
3、未依核定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
4、計畫執行進度嚴重落後且未能研提具體解決方案。
(三)受補助之行政法人之代表人,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受補助之行政法人,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四)申請單位若有同一案同時向其他政府機構申請補助者,請於附件計畫申請表中敘明申請其他補助之名稱及金額,俾供審查參考。
(五)受補助計畫之變更、撤銷或廢止,本部得視計畫執行情形或變更程度,請原評審委員或專家學者提供書面意見或以開會方式作成建議,供本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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