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防檢三字第1121489677號
修正「採筍竹種苗病害驗證作業須知」第一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採筍竹種苗病害驗證作業須知」第一點、第三點
署 長 邱垂章
採筍竹種苗病害驗證作業須知第一點、第三點修正規定
一、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為防止病害藉由採筍竹種苗傳播蔓延,以提昇採筍竹種苗品質,特訂定本須知。
三、為辦理採筍竹種苗病害驗證業務,分別由下列機關辦理相關作業:
(一)受理機關:由農業部種苗改良繁殖場負責申請案之受理及發證事宜。
(二)檢查機關:由農業部桃園區農業改良場、苗栗區農業改良場、臺中區農業改良場、臺南區農業改良場及高雄區農業改良場負責繁殖圃之設置、操作管理及種苗查驗之檢查工作。
(三)檢定機關:由農業部農業試驗所負責病害之檢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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