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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經授能字第11204030160號

修正「指定使用能源設備或器具能源效率標示檢查及能源效率抽測作業要點」第六點附圖四及第七點附表四,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指定使用能源設備或器具能源效率標示檢查及能源效率抽測作業要點」第六點附圖四及第七點附表四

 

部  長 王美花



指定使用能源設備或器具能源效率標示檢查及能源效率抽測作業要點第六點附圖四、第七點附表四(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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