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處推展鐵道學術暨文化活動補助作業要點」第七點、第十點、第十一點,名稱並修正為「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處推展鐵道學術及文化活動補助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處推展鐵道學術及文化活動補助作業要點」第七點、第十點、第十一點
主 任 鄭銘彰
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處推展鐵道學術及文化活動補助作業要點第七點、第十點、第十一點修正規定
七、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申請時間:
1、原則每年受理申請一次,於申請年度三月三十一日前受理申請。每年度之執行計畫依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實際公告收件受理日期申請。
2、本處得視實際需要調整申請時間,並另行公告之。截止收件日若為例假日,則順延至下一辦公日。
(二)申請方式:申請單位應於規定期限內檢具第六點申請文件一式十份及電子光碟資料一份,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或於截止收件日下午五時前以專人送達方式向本處提出申請。本處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退件,申請單位亦不得要求退還。
十、有關補助經費核銷,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文化部經費結報注意事項及下列規定辦理:
(一)受法人或團體接受本處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本處之監督。藝文採購不適用前述規定,但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應受本處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監督,必要時應接受本處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並配合本處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且須無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二)本處將於經費補助核定函敘明各期補助款之請領流程,如有不可抗力因素,無法依核定期程辦理,應於核定期限前來函辦理展期申請。
(三)受補助單位辦理經費結報時,應列明全案執行(實支)經費明細,除本處補助款外,應含申請單位自籌款、其他政府機關(構)補助款、本案衍生收入之實際執行明細;涉及個人所得部分,應依財政部發布「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辦理扣繳,並檢附扣繳證明或「已登記辦理扣繳歸戶切結書」;適用「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四條所稱補充保險費者,應依相關規定辦理扣繳,並檢附扣繳證明或「已登記辦理扣繳切結書」。
(四)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率繳回。受補助案之實際支出總金額或本處指定補助項目實際支出金額低於修正計畫書所載預算數時,本處得按原補(捐)助比率調降或廢止原同意補(捐)助之款項。
(五)計畫結案前,受補助經費如產生衍生收入或收益,將另以書面約定經費繳回或等價成果回饋等相關事宜。
十一、監督及考評
(一)本補助款計畫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除另有規定之外,應於明顯處載明本處為指導或贊助單位,並標示本處標準字及處徽(未依上述註明及標示者,本處得不予核銷。),相關宣傳、記者會、座談、研習、演講及開閉幕式等重要場合,應於活動二週前通知本處。
(二)受補助單位應依申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執行期間,本處得派員不定期訪查或不定時抽查原始憑證,以瞭解實際執行情形,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三)受補助之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同意補助之申請計畫,若因執行需求變更計畫內容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報經本處審核同意後,始得辦理變更或終止。
(四)受補助單位未依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未依核定期程辦理經費核銷、展期申請未通過等,本處得縮減或取消補助,並作為未來補助審核之參考。
(五)受補助單位如有違反本要點規定之情形,或對補助款之運用,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部分或全部之補助經費外,本處得依情節輕重對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六)受補助單位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辦理。
(七)受補助單位屬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構),其補助款應納入預算辦理;且執行本計畫有關事項,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文化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處理原則」、「政府採購法」、「勞動基準法」暨本要點等規定辦理。
(八)受補助單位屬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工作室等團體、組織及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公法人或公立學校設立之公立博物館及依法設立登記之私立博物館,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其計畫負責人或主持人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處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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