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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勞動人1字第1120078918號

修正「勞動部處務規程」第五條、第十條及「勞動部編制表」;「勞動部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勞動部處務規程」第五條、第十條及「勞動部編制表」

 

部  長 許銘春

 

勞動部處務規程第五條、第十條修正條文

第 五 條  本部設下列司、處:

  一、綜合規劃司,分四科辦事。

  二、勞動關係司,分五科辦事。

  三、勞動保險司,分四科辦事。

  四、勞動福祉退休司,分四科辦事。

  五、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分五科辦事。

  六、勞動法務司,分四科辦事。

  七、秘書處,分四科辦事。

  八、人事處,分二科辦事。

  九、政風處。

  十、會計處,分三科辦事。

  十一、統計處,分四科辦事。

  十二、資訊處,分三科辦事。

第 十 條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勞動基準政策、法規與計畫之研析、規劃及協調。

  二、家事勞動保護政策、法規與計畫之研析、規劃及協調。

  三、部分工時勞動政策、法規與計畫之研析、規劃及協調。

  四、工資工時政策、法規與計畫之研析、規劃及協調。

  五、積欠工資墊償非屬基金投資之提繳及墊償管理。

  六、職業災害補償政策、法規與計畫之研析、規劃及協調。

  七、特定勞動者及技術生特別保護事項之規劃及推動。

  八、就業平等政策、法規與計畫之研析、規劃及協調。

  九、職場性騷擾防治政策、法規與計畫之研析、規劃及協調。

 

  十、其他有關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事項。



勞動部編制表(請參見PDF)



勞動部處務規程第五條、第十條等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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