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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台內人字第1120322303號

修正「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編制表」、「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組織規程」、「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辦事細則」、「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編制表」;「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編制表」、「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生效。

附修正「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編制表」、「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組織規程」、「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辦事細則」、「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編制表」

 

部  長 林右昌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編制表(請參見PDF)

 

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組織規程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土地重劃相關業務,特設土地重劃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四級機關,並受本部指揮監督。

第 二 條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市地重劃、農地重劃、區段徵收與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等法令訂定及修正之研擬。

  二、市地重劃、農地重劃、區段徵收與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等計畫之擬訂、執行及考核。

  三、市地重劃、農地重劃、區段徵收、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等工程測量、規劃、設計、施工與監造之執行、督導及考核。

  四、市地重劃、區段徵收及其他本部交辦土地行政業務之執行。

  五、協助非工程專業機關辦理工程規劃、設計、施工與監造等業務之發包及專案管理。

  六、其他有關市地重劃、農地重劃、區段徵收及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事項。

第 三 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第 四 條  本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五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

 

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辦事細則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第 二 條  處長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第 三 條  主任工程司權責如下:

  一、工程規劃設計之核定及業務之督導。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四 條  本處設下列科、室、隊:

  一、市地重劃工程科。

  二、農地重劃工程科。

  三、農村社區重劃科。

  四、工程企劃科。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主計室。

  九、北區第一開發隊。

  十、北區第二開發隊。

  十一、中區第一開發隊。

  十二、中區第二開發隊。

  十三、南區第一開發隊。

  十四、南區第二開發隊。

第 五 條  市地重劃工程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市地重劃與區段徵收法令訂定及修正之研擬。

  二、市地重劃與區段徵收計畫之擬訂、執行及考核。

  三、辦理中央機關主辦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之公共工程。

  四、協助非工程專業機關辦理市地重劃、區段徵收工程規劃、設計、施工與監造等業務之發包及專案管理。

  五、辦理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之市地重劃工程。

  六、其他有關市地重劃工程事項。

第 六 條  農地重劃工程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農地重劃法令訂定及修正之研擬。

  二、農地重劃計畫之擬訂、執行、推動及督導。

  三、農地重劃區農水路更新改善計畫之擬訂、執行、推動及督導。

  四、農地重劃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監造。

  五、農地重劃區農水路更新改善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監造。

  六、其他有關農地重劃工程事項。

第 七 條  農村社區重劃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法令訂定及修正之研擬。

  二、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計畫之擬訂、執行、推動、督導及考核。

  三、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公共工程之辦理。

  四、公、自辦市地重劃、區段徵收與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等工程督導計畫之研擬及執行。

  五、工程地形測量及都市計畫樁位測定之執行。

  六、其他有關農村社區重劃事項。

第 八 條  工程企劃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中央機關主辦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地區之勘選。

  二、中央機關主辦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公共設施之移交。

  三、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土地行政業務之執行。

  四、市地重劃、農地重劃、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與區段徵收等工程標準作業程序之研訂及修正。

  五、市地重劃、農地重劃、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與區段徵收等工程人員之培育及訓練。

  六、市地重劃、農地重劃、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與區段徵收等工程技術研究發展之研擬及推動。

  七、其他有關工程企劃事項。

第 九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與文書及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與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科、室、隊事項。

第 十 條  人事室掌理本處人事事項。

第 十一 條  政風室掌理本處政風事項。

第 十二 條  主計室掌理本處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十三 條  各開發隊掌理轄區內事項如下:

  一、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等土地開發工程之執行。

  二、農地重劃、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工程之測量、規劃、設計及施工監造之執行。

  三、農地重劃區農水路更新改善工程之測量、規劃、設計及施工監造之執行。

  四、協助非工程專業機關辦理工程之工區現地專案管理。

  五、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業務之現地釘樁作業執行。

  六、中央機關主辦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公共設施移交之現地點交執行。

  七、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之市地重劃工程之執行。

  八、土地行政業務之執行。

  九、其他交辦事項。

第 十四 條  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十五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



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編制表(請參見PDF)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編制表等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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