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編制表」、「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組織規程」、「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辦事細則」、「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編制表」;「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編制表」、「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生效。
附修正「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編制表」、「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組織規程」、「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辦事細則」、「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編制表」
部 長 林右昌
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組織規程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土地重劃相關業務,特設土地重劃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四級機關,並受本部指揮監督。
第 二 條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市地重劃、農地重劃、區段徵收與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等法令訂定及修正之研擬。
二、市地重劃、農地重劃、區段徵收與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等計畫之擬訂、執行及考核。
三、市地重劃、農地重劃、區段徵收、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等工程測量、規劃、設計、施工與監造之執行、督導及考核。
四、市地重劃、區段徵收及其他本部交辦土地行政業務之執行。
五、協助非工程專業機關辦理工程規劃、設計、施工與監造等業務之發包及專案管理。
六、其他有關市地重劃、農地重劃、區段徵收及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事項。
第 三 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第 四 條 本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五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
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辦事細則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第 二 條 處長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第 三 條 主任工程司權責如下:
一、工程規劃設計之核定及業務之督導。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四 條 本處設下列科、室、隊:
一、市地重劃工程科。
二、農地重劃工程科。
三、農村社區重劃科。
四、工程企劃科。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主計室。
九、北區第一開發隊。
十、北區第二開發隊。
十一、中區第一開發隊。
十二、中區第二開發隊。
十三、南區第一開發隊。
十四、南區第二開發隊。
第 五 條 市地重劃工程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市地重劃與區段徵收法令訂定及修正之研擬。
二、市地重劃與區段徵收計畫之擬訂、執行及考核。
三、辦理中央機關主辦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之公共工程。
四、協助非工程專業機關辦理市地重劃、區段徵收工程規劃、設計、施工與監造等業務之發包及專案管理。
五、辦理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之市地重劃工程。
六、其他有關市地重劃工程事項。
第 六 條 農地重劃工程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農地重劃法令訂定及修正之研擬。
二、農地重劃計畫之擬訂、執行、推動及督導。
三、農地重劃區農水路更新改善計畫之擬訂、執行、推動及督導。
四、農地重劃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監造。
五、農地重劃區農水路更新改善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監造。
六、其他有關農地重劃工程事項。
第 七 條 農村社區重劃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法令訂定及修正之研擬。
二、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計畫之擬訂、執行、推動、督導及考核。
三、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公共工程之辦理。
四、公、自辦市地重劃、區段徵收與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等工程督導計畫之研擬及執行。
五、工程地形測量及都市計畫樁位測定之執行。
六、其他有關農村社區重劃事項。
第 八 條 工程企劃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中央機關主辦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地區之勘選。
二、中央機關主辦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公共設施之移交。
三、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土地行政業務之執行。
四、市地重劃、農地重劃、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與區段徵收等工程標準作業程序之研訂及修正。
五、市地重劃、農地重劃、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與區段徵收等工程人員之培育及訓練。
六、市地重劃、農地重劃、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與區段徵收等工程技術研究發展之研擬及推動。
七、其他有關工程企劃事項。
第 九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與文書及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與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科、室、隊事項。
第 十 條 人事室掌理本處人事事項。
第 十一 條 政風室掌理本處政風事項。
第 十二 條 主計室掌理本處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十三 條 各開發隊掌理轄區內事項如下:
一、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等土地開發工程之執行。
二、農地重劃、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工程之測量、規劃、設計及施工監造之執行。
三、農地重劃區農水路更新改善工程之測量、規劃、設計及施工監造之執行。
四、協助非工程專業機關辦理工程之工區現地專案管理。
五、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業務之現地釘樁作業執行。
六、中央機關主辦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公共設施移交之現地點交執行。
七、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之市地重劃工程之執行。
八、土地行政業務之執行。
九、其他交辦事項。
第 十四 條 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十五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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