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流行音樂新媒體應用節目製播計畫補助要點」第十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流行音樂新媒體應用節目製播計畫補助要點」第十二點
代理局長 徐宜君
流行音樂新媒體應用節目製播計畫補助要點第十二點修正規定
十二、獲補助者違反負擔規定之處置
(一)違反前點第一款規定者,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獲補助金資格;被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或廢止資格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流行音樂新媒體應用節目製播計畫,並不得以相同企畫書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二)違反前點第二款,或放棄執行獲補助案或補助金受領資格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
(三)違反前點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七款至第十二款規定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廢止其一部或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或不予核銷相關經費。但第四款或補助契約或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另有規定者,依各該規定辦理。
(四)違反前點第六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且不支付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五)經本局撤銷、廢止一部或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或禁止核銷相關經費者,本局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補助金已獲核撥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息繳回,且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六)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十二款規定將結餘款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七)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十三款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應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獲補助者如有隱匿、拒絕本局或外部機關查核作業,本局得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八)獲補助之公司或行號之負責人,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獲補助者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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