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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經能字第11258024540號

修正「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辦法」第二條及第八條附件五、第九條附件六。

附修正「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辦法」第二條及第八條附件五、第九條附件六


部  長 王美花 公出

政務次長 曾文生 代行


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辦法第二條及第八條附件五、第九條附件六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主管機關就本辦法規定事項委任經濟部能源署辦理。



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辦法第八條附件五、第九條附件六(請參見PDF)



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辦法第二條及第八條附件五、第九條附件六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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