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令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經能字第11258024540號
修正「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辦法」第二條及第八條附件五、第九條附件六。
附修正「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辦法」第二條及第八條附件五、第九條附件六
部 長 王美花 公出
政務次長 曾文生 代行
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辦法第二條及第八條附件五、第九條附件六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主管機關就本辦法規定事項委任經濟部能源署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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