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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經能字第11258025030號

修正「公用售電業購售電能報表申報及查核辦法」第二條、第八條。

附修正「公用售電業購售電能報表申報及查核辦法」第二條、第八條


部  長 王美花


公用售電業購售電能報表申報及查核辦法第二條、第八條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本辦法相關資料之備查、查核及其相關業務委任經濟部能源署辦理。

第 八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公用售電業購售電能報表申報及查核辦法第二條、第八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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