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令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經能字第11258025030號
修正「公用售電業購售電能報表申報及查核辦法」第二條、第八條。
附修正「公用售電業購售電能報表申報及查核辦法」第二條、第八條
部 長 王美花
公用售電業購售電能報表申報及查核辦法第二條、第八條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本辦法相關資料之備查、查核及其相關業務委任經濟部能源署辦理。
第 八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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