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預告修正「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等十五項法規命令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交通部、教育部(觀光文學藝術作品獎勵辦法)、原住民族委員會(觀光地區與風景特定區及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觀光保育費收取辦法)。
二、修正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一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十條之二第三項、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溫泉法第十八條第三項、溫泉法第十三條第四項、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二項、發展觀光條例第四十九條第四項、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六條第四項、發展觀光條例第五條第三項、發展觀光條例第五條第二項、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條第三項、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八條。
三、「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等十五項法規命令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觀光署行政資訊網(網址:https://admin.taiwan.net.tw/),「業務資訊/觀光法規/法規草案預告專區」網頁。
四、按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業經總統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七日制定公布,並經行政院定自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旨揭法規命令皆係配合修正機關名稱,僅作單純文字修正。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六十日內,向本部觀光署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交通部觀光署企劃組。
(二)地址:臺北市忠孝東路4段290號9樓。
(三)電話:02-2349-1500#8133。
(四)傳真:02-8772-2038。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王國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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