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國外影視製作業在我國製作影視內容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國外影視製作業在我國製作影視內容補助要點」部分規定
代理局長 徐宜君
國外影視製作業在我國製作影視內容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三、國外電影片申請本補助應符合之條件
(一)申請資格:
1、以國際知名電影導演資格提出申請,且在我國支出之電影片製作相關費用達新臺幣三百萬元。
2、以國外電影片製作業在我國支出之電影片製作相關費用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資格提出申請。
(二)本補助額度之核算方式:
1、該電影片在我國製作總支出之百分之三十,以新臺幣三千萬元為上限。
2、若該電影片亦取得其他我國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及政府捐助成立之行政法人與財團法人投資及補助,前列加總本補助不得超過該電影片在我國製作總支出之百分之五十。
五、獲補助金額項目與比例
(一)國外影視製作業在我國製作電影片或戲劇節目補助項目與比例:
1、人事費:國外電影片或戲劇節目在我國製作期間,聘僱我國籍演員、職員之人事費用,以補助金總額之百分之四十五為上限。
2、製作費:電影片或戲劇節目在我國之製作費用,以補助金總額之百分之三十五為上限。
3、交通、住宿及保險費:以該電影片或戲劇節目在我國拍攝期間之交通住宿費用、投保之責任險及為聘僱之我國籍演員、職員投保意外險支出,以補助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二)受補助之電影片、戲劇節目於我國製作期間,聘僱我國籍影視從業人員擔任劇組各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或次要負責人等級職務達全部工作職務之百分之七十者,得優予核給之人事費用補助得超過補助金總額百分之四十五之上限。
八、申請補助款核定應備文件
依本要點核准補助資格之國外電影片、電視節目製作業,委託協助製作之我國電影片、電視節目製作業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補助金核定:
(一) 申請函。
(二) 國外電影片、電視節目製作業在我國製作之說明(含拍攝、後期製作之工作紀錄單、在我國拍片取景之工作照片、使用設備及技術服務說明等項目)。
(三) 聘僱之我國籍演、職員名單、職務、聘僱契約及其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四) 依第五點第二款規定申請人事費用補助超過補助金總額之百分之四十五之上限者,應檢附國外電影片、戲劇節目之完整工作人員名單。
(五) 申請補助之國外電影片、戲劇節目在我國製作相關之總經費收支明細表,其內容應依下列規定辦理,該電影片、戲劇節目在我國製作相關之總經費收支明細表應經會計師簽證,且會計師應無保留意見,並檢附會計師查核報告書正本一份:
1、收入部分,應包含但不限於該電影片、戲劇節目獲我國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及政府補(捐)助之行政法人與財團法人投資及補助製作收入(其內容應逐一載明獲投資及補助項目名稱或明細)、衍生收入以及該電影片、戲劇節目製作經費之自籌款等項目。
2、支出部分,即國外電影片、戲劇節目在我國製作總支出,應分人事費、製作費、交通費、保險費、住宿費等五項,並檢附該五項之細目清冊及申請補助金額之原始支出憑證正本(受本局補助之人事、製作、交通、保險、住宿等費用)。
3、前開人事費支出,應另附個人扣繳憑單影本。
(六) 國外電影片或電視節目製作業在我國拍片期間投保責任險及為受僱之我國籍演、職員投保意外險之證明文件。
(七) 提供拍攝場景高解析度工作照十五張(包含導演、製片、男女主角之工作照)、劇照二十張以上之電子檔及授權書,以永久不限地域、方式且無償授權予本局非營利性質之運用。
(八) 獲本補助之國外電影片、戲劇節目應提供包含片頭、片尾,商業映演版本之DVD規格影片拷貝一份予本局,得於該影片商業映演後提供,並請於結案時繳交切結書,其內容載明DVD之繳交期限。
(九) 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如第十一點第三款之切結書)。
前項各款文件為外國語文者,應另附正體中文譯本。
十一、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 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申請及獲補助資格核准函,或獲補助金核定函。
(二) 法人或團體接受本局補助辦理採購,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本局之監督。藝文採購不適用前述規定,但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應受本局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監督,必要時應接受本局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並配合本局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且須無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三) 獲補助製作之電影片或戲劇節目片首或片尾處揭露本局提供之機關識別圖樣。
(四) 獲補助者應依第八點、第九點規定,於期限內檢具文件、資料向本局辦理結案。
(五) 獲補助者應依第七點規定,檢具規定文件辦理企畫變更。
(六) 獲補助者及其負責人應遵守性別平等相關法令、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相關勞動法令、規範,並依勞動法規進行風險評估及相關安全防護工作。
十二、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 獲補助資格者違反前點第一款、第二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者,本局應視情節撤銷或廢止其補助資格核准函或補助金受領資格之全部或一部分,且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已領取補助金者並應依本局通知期限,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被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要點補助;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二) 違反前點第三款、第四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者,經本局書面限期通知補正一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完整或不符規定者,本局應廢止該補助案及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三) 違反前點第五款之負擔規定者,經本局書面限期通知補正一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完整或不符規定者,所變更項目之相關支出不得申請本要點補助。
(四) 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六款應遵守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相關勞動法令規定,且經檢查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廢止其一部或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自廢止之年度起一年至二年內,獲補助者不得再申請本要點補助。獲補助者之負責人違反前點第六款應遵守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且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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