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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54330A號

修正「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部分條文。

附修正「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部分條文

 

部  長 潘文忠

 

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準則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五項及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十三 條  幼兒園實施教保活動課程,應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以統整方式實施,建立活動間之連貫性,不得採分科方式進行。

  二、以自行發展為原則,並應自幼兒生活經驗及在地生活環境中選材。

  三、協助幼兒探索生活環境,認同本土、認識並欣賞社會多元文化及語言,並保障幼兒學習國家語言之機會。

  四、有進行外語教學之必要者,應以部分時間融入教保活動課程,並符合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不得以全部時間為之,或以部分時間採非融入方式進行教保活動。

  五、落實健康教育、生命教育、安全教育、品德教育及性別平等教育。

  六、訂定行事曆、作息計畫及課程計畫。

  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全園性教保活動課程發展會議。

  八、有選用輔助教材之必要時,其內容應符合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之精神。

  九、不得進行以精熟為目的之讀、寫、算教學。

  十、特殊教育幼兒以實施融合教育為原則,視其身心發展狀況需要,引介相關資源或支持服務,並配合個別化教育計畫,合宜調整學習活動及評量方式。

第 十四 條  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設計,應考量下列原則:

  一、符合幼兒發展需求,並重視個別差異,依其需求進行合理調整。

  二、兼顧領域之均衡性。

  三、提供幼兒透過遊戲主動探索、操作及學習之機會。

  四、學習環境與教保活動安排及教材、教具選用,應具安全性,並納入通用設計之原則。

 

  五、涵蓋動態、靜態、室內、室外之多元活動。

  六、涵蓋團體、小組及個別等教學型態。

第 十五 條  幼兒園為配合教保活動課程需要,得安排校外教學。

  幼兒園規劃校外教學,應考量幼兒體能、氣候、交通狀況、環境衛生、安全及教學資源等,並應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訂定實施計畫。

  二、事前勘察地點,規劃休憩場所及參觀路線。

  三、出發前及每次集合時應清點人數,並隨時留意幼兒健康及安全狀況。

  四、照顧者與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人數比例不得逾一比八;與二歲以上未滿三歲之幼兒人數比例不得逾一比三;對有特殊需求之幼兒,得安排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或志工一對一隨行照顧。

  五、需乘車者,應備有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同意書;有租用車輛之必要時,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幼兒園應考量特殊教育幼兒充分參與校外教學之機會,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幼兒參與。



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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