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令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院授主基經字第1120202429A號
修正「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二條、第六條、第十一條及「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二條、第六條、第七條。
附修正「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二條、第六條、第十一條及「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二條、第六條、第七條
院 長 陳建仁
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二條、第六條、第十一條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經濟作業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機關,並以本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為管理機關。
第 六 條 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十一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二十八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二條、第六條、第七條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經濟作業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機關,並以本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為管理機關。
第 六 條 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七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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