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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臺教學(五)字第1122805533A號

修正「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第一點、第三點及第四點附件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生效。

附修正「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第一點、第三點及第四點附件一


部  長 潘文忠


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第一點、第三點修正規定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督導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各級學校、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團體、機構及教保服務機構(以下併稱各機關學校),儘速掌握校園安全及災害情事,依下列法律與其相關法規及本要點規定進行通報,以彙整、分析各級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校園安全及災害通報事件(以下簡稱校安通報事件),並提供必要協助,減少危害安全事件發生,有效維護校園及學生、幼兒(以下併稱學生)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二)性別平等教育法。

(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四)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五)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六)家庭暴力防治法。

(七)教育基本法。

(八)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九)傳染病防治法。

(十)災害防救法。

(十一)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十二)職業安全衛生法。

(十三)自殺防治法。

(十四)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十五)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三、校安通報事件之類別區分如下:

(一)意外事件。

(二)安全維護事件。

(三)暴力與偏差行為事件。

(四)管教衝突事件。

(五)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

(六)天然災害事件。

(七)疾病事件。

(八)其他事件。

  同一事件涉及前項二款以上類別者,依實際案情擇取二項或二項以上之類別通報。



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第四點附件一(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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