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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臺教國署高字第1120150593A號

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及縣(市)立高級中等學校資本門經費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及縣(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改善校園環境與充實設施設備經費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及縣(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改善校園環境與充實設施設備經費作業要點」

 

署  長 彭富源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及縣(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改善校園環境與充實設施設備經費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促進直轄市、縣(市)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均衡發展,改善校園環境,並充實學校設施、設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範圍如下:

(一)具急迫性、安全性之學校校園環境修繕工程。

(二)依高級中等學校設備相關法令,充實所需設施、設備。

(三)偏遠地區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宿舍之營建工程。

三、本要點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並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學校所屬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財力級次,採逐校逐案及累進方式計算補助比率;其最高補助比率規定如下:

  

申請金額(新臺幣)

對不同財力等級之地方政府最高補助比率

第一級

第二級

第三級

第四級

第五級

未達一千萬元

50%

55%

70%

80%

90%

一千萬元以上,未達三千萬元

30%

40%

50%

55%

60%

三千萬元以上

10%

20%

30%

40%

50%

 

四、學校應依本署通知之期間,擬具計畫(包括經費需求表,格式如附件一),向所屬地方政府提出補助之申請。

    地方政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研提意見(包括優先順序;意見表及排序表格式如附件二),並彙整列冊,連同學校計畫,報本署審核。

    本署應就前項意見及計畫,審酌其急迫性、必要性、合理性及效益性後,核定計畫及補助金額;必要時,得邀集學者專家會同審查或實地訪視。

五、本要點之補助,同校以每二年申請一次為原則。

六、依本要點申請量體較大之工程或計畫,一年內無法竣工者,採一次核定經費,分年編列預算補助方式辦理。

    本署依本要點核定之計畫辦理補助經費保留作業,其未通過者,由地方政府自籌經費辦理。

七、本要點之補助款,以納入預算方式辦理為限。但符合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者,不在此限。

八、本要點所定補助經費之請撥及結報,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其使用不得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九、地方政府應督導所屬學校,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補助款採購發包事項。

十、學校應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提出成果報告(格式如附件三)。

    學校應就受補助採購之設備,印製自黏標籤張貼標示,並標註「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等字。

十一、地方政府或本署得就補助經費之執行成效,至學校辦理訪視;學校辦理成效,得作為本署核定下次經費補助之參考。

十二、學校執行補助經費,違反依第四點第三項核定之計畫、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本署得廢止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已撥款者,本署應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學校限期返還。

十三、經教育部依法核定公告屬偏遠地區學校,申請教職員工及學生宿舍之營建、修繕及設備改善經費補助者,除依本要點規定事項申請外,並得準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改善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宿舍作業要點之規定。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及縣(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改善校園環境與充實設施設備經費作業要點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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