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勞職授字第1120205608A號

修正「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第四條。

附修正「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第四條


部  長 許銘春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有關機關,指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園區管理局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授權辦理勞動檢查之機關。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