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勞職授字第1120205608A號
修正「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第四條。
附修正「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第四條
部 長 許銘春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有關機關,指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園區管理局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授權辦理勞動檢查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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