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撥售學校用餐食米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第十三點附件六,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撥售學校用餐食米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第十三點附件六
代理部長 陳駿季
撥售學校用餐食米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第十三點附件六修正規定
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發揚米食文化,促使學生自小養成營養均衡之良好膳食習慣,進而增進國民身心健康,並配合教育部發展及改進學校用餐政策,以優惠價格撥售學校用餐食米,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校用餐食米撥售對象以下列臺灣地區辦理學校用餐之學校及與學校簽訂「學校外訂盒(桶)餐採購契約」之團膳廠商(以下簡稱團膳廠商)為限:
(一)公私立幼兒園。
(二)公私立國中、國小學校。
(三)公私立高中、高職學校。
(四)少年矯正學校。
三、學校用餐食米以稉米供應,其來源得為公糧,或與本部農糧署(以下簡稱農糧署)當地分署(以下簡稱分署)簽訂食米供應學校用餐契約之糧食業者提供之民糧。其期別、品質規格、包裝及交貨方式規定如下:
(一)期別:每年三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止撥售前一年第二期米或第一期米。每年九月一日至翌年二月底止撥售當年第一期米或前一年第二期米。
(二)品質規格:
1、白米應符合國家標準(CNS)白米二等標準,碾白米率百分之八十五。
2、糙米應符合國家標準(CNS)糙米二等標準。
(三)包裝:每包淨重三十公斤或五十公斤為原則,尾數不足整包者,以農糧署當地分署同意之數量撥售。
(四)交貨方式:提領食米,所需運輸費用由學校或團膳廠商自行負擔。
四、撥售價格配合學校學制,由農糧署於每年七月二十日前,依臺灣地區前一年(指前一年七月至當年六月)市場稉種白米平均躉售價格五折,訂定次學年(指當年八月至翌年七月)白米撥售價格;糙米價格則以白米價格乘以碾白米率(百分之八十五)後加計加工調選費、損耗成本及調撥運費計算。
價格調整時已繳清價款者,仍按調整前公告價格撥售,尚未繳清價款者,應按調整後價格辦理繳款。單價計算至「角」,價款計算至「元」為止,以下四捨五入。
五、學校用餐食米撥售數量之計算,按每人每餐之消費量,乘以用餐人數及每月實際以農糧署供應稉米烹煮米食之日數計算(扣除當月或前月麵食、其他米食等非使用依本要點申購食米日數),其每人每餐之消費量規定如下:
(一)幼兒園幼童午餐及晚餐:糙米、白米合計最高六十公克。
(二)國小學生午餐及晚餐:糙米、白米合計最高八十公克。
(三)國中、高中、高職學生午餐及晚餐:糙米、白米合計最高一百公克。
(四)幼兒園、國小、國中、高中、高職學生早餐:糙米、白米合計最高六十公克。
(五)學校教職員工比照國中學生食米最高撥售量規定辦理。
(六)班級數十二班以下之國小、國中、高中、高職(以下簡稱小型學校)、體育學校或體育班、離島、偏遠地區及山地鄉學生,每人每餐糙米、白米消費量得按前列各款所定數量增加二十公克。
(七)有特殊情況者,得經分署認定酌加數量。
十二、團膳廠商每學年度首次申購食米時,應以函文檢具學校用餐食米買賣契約書(範本由農糧署另行訂定,得與學校共用契約書範本)、團膳廠商與團膳學校契約書(學校外訂盒(桶)餐採購契約)影本、印鑑表(附件四)等文件,及不低於第一個月申購數量以白米計價二倍之保證金,向當地分署提出申請並副知團膳採購學校,如嗣後申購數量與剩餘數量總和高於保證金數量,應補足保證金差額。
團膳廠商每次申購時,應將下列文件上傳網路系統,並將前一次申購各學校食米實際使用情形輸入系統,由當地分署計算當月食米需求量:
(一)學校用餐食米需求明細表(附件五)。
(二)前一次報送教育主管機關之餐盒月報表或收據影本(註明使用農糧署食米、非使用農糧署食米餐數)或其他經學校認可之核銷憑證及各學校別供膳菜單(米飯使用有機米、五穀米或其他種類米者應註明)。
十五、分署就申購單位申購數量、價款等審核無誤並收取價款後,應即發給「糧食出倉單」,由申購學校或團膳廠商依系統通知於每月十九日前自行列印「糧食出倉單」(第五聯)及糧食銷售收據(第六聯),並持「糧食出倉單」前往供貨之糧食業者倉庫提米,逾期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七)申請補發。以書面申購食米者,其糧食銷售收據由分署發給。
為確保食米品質,申購學校得申請分批提貨,分署得按批次分別發給「糧食出倉單」或於網路系統設定提貨次數,俾利分批提貨。
十九、學校申購食米,應全部供作校內用餐之用,不得變更供應對象或轉售。如學年末或學期末尚有剩餘食米,得以傳真或其他書面方式經報請分署同意,贈予清寒學生或救濟單位食用。
團膳廠商於契約終止或學年結束無承攬團膳之事實,除經分署同意延長結算期限者外,應於一個月內,按供應學校別,檢附每月向學校核銷請款之收據影本(註明使用農糧署食米、非使用農糧署食米餐數)與每月供膳菜單,向分署申請退還保證金。若結算後尚有結餘食米,團膳廠商應補繳該數量之優惠價差,公糧米按申購價格計算,民糧米按當學年分署補貼糧食業者單價計算。前項價差得以補繳或以保證金扣繳方式辦理,經分署確認且無違反規定情事,即予無息發還。
分署結算保證金,發現團膳廠商有異常或違約疑慮時,得函送收據等資料,請團膳學校核對,並副知教育主管機關協助。
團膳廠商確定繼續承攬下一學年度團膳業務者,得函請分署同意遞延後免退還保證金,若有不足部分應予補足。
TO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