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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核輻字第11200186922號

修正「輻射工作人員劑量異常案件處理作業導則」第五點附件一、第六點附件二、第七點附件三,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輻射工作人員劑量異常案件處理作業導則」第五點附件一、第六點附件二、第七點附件三

 

主任委員  陳東陽 休假

副主任委員 張 欣 代行



輻射工作人員劑量異常案件處理作業導則第五點附件一、第六點附件二、第七點附件三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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