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稽徵機關單一窗口受理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作業要點」部分規定、「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作業要點」第七點、第九點、第十一點及「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十一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稽徵機關單一窗口受理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作業要點」部分規定、「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作業要點」第七點、第九點、第十一點及「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十一點
部 長 莊翠雲
稽徵機關單一窗口受理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二、本要點所定稽徵機關,包含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與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直轄市地方稅稽徵機關及所屬分局(處)。
本要點所定金融遺產資料,其種類及受理查詢機構如下:
(一)種類:
1、存款。
2、基金。
3、上市(櫃)、興櫃有價證券。
4、短期票券。
5、人身保險。
6、期貨。
7、保管箱。
8、金融機構貸款及信用卡債務。
9、電子支付帳戶。
10、記名式儲值卡。
11、投資理財帳戶。
12、信用合作社之社員股金。
(二)受理查詢機構:
1、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及所屬會員機構。
2、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及所屬會員機構。
3、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所屬會員機構。
4、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5、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6、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7、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及所屬會員機構。
8、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及所屬會員機構。
9、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屬會員機構。
10、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及所屬會員機構。
四、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被繼承人:有身分證統一編號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申請人資格:未拋棄繼承之繼承人、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
(三)申請方式:
1、線上申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s://www.etax.nat.gov.tw)或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以自然人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行動自然人憑證、行動電話認證或其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申請。
2、臨櫃申請:向稽徵機關全功能服務櫃檯申請。
(四)應附證明文件:
1、申請人資格文件(限臨櫃申請案件):
(1)申請人自行申請:
甲、國民身分證正本。
乙、無國民身分證者:
(甲)護照正本,得併同檢附華僑身分證明、請領遷居國外以前之戶籍資料或內政部核發之居留證正本。
(乙)國外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應經我國駐外機構驗證。
(2)申請人委託他人申請:
甲、申請人國民身分證;申請人無國民身分證者,為護照正本,得併同檢附華僑身分證明、請領遷居國外以前之戶籍資料或內政部核發之居留證正本。如提示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為影本者,應切結與正本相符,由稽徵機關留存備查。
乙、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申請人之委任書或授權書正本。
丙、國外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及申請人於中華民國境外委託他人申請者,應經我國駐外機構驗證。
2、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資料,如為影本,應提示正本,由稽徵機關核對後發還;倘申請時已洽戶政機關辦竣被繼承人死亡登記者,得免檢附;如為國外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應經我國駐外機構驗證。
3、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
(1)申請人為配偶或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第一順位繼承人者,檢附國民身分證或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人如非屬上開情形之繼承人,檢附申請人簽章之繼承系統表。
(2)遺囑執行人:遺囑正本及影本,並由稽徵機關核對後發還正本,影本留存備查。
(3)遺產管理人: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正本及影本,並由稽徵機關核對後發還正本,影本留存備查。
4、前二目應檢附之證明文件,於線上申請時應併同上傳,或於線上申請翌日起三日內,以掛號寄送或遞送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稽徵機關;未於期限內檢附,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視為未申請。
七、稽徵機關辦理通報申請資料及受理查詢機構回復金融遺產資料作業:
(一)方式:
1、稽徵機關受理查詢之申請書,於每週三由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以下簡稱財資中心)彙整全國申請書資料檔,加密儲存後,置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之「金融遺產資料上傳服務」專區,提供各受理查詢機構下載。但與財資中心有電子專線之受理查詢機構,其申請書資料檔由財資中心採電子專線傳輸。
2、受理查詢機構應於上述財資中心將申請書資料檔置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金融遺產資料上傳服務」專區或採電子專線傳輸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傳輸回復查詢結果資料檔。受理查詢機構於該期限內可重複傳輸查詢結果資料檔,每次上傳均覆蓋前次上傳檔案;受理查詢機構於該期限後發現傳輸資料有誤,應逕行通知申請人或代理人,並副知被繼承人戶籍地國稅稽徵機關。
3、財資中心於上傳截止日之次一工作日將受理查詢機構查復之查詢結果資料檔轉入被繼承人戶籍地國稅稽徵機關資料庫。國稅稽徵機關自財資中心完成轉檔後二個工作日起可列印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
(二)國稅稽徵機關應輪值輔導各受理查詢機構辦理資料下載及傳輸事宜,輪值順序如下:
每半年輪值一次,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起依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之順序輪值辦理。
八、依本作業要點查得之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將依申請人或代理人勾選之方式,由被繼承人戶籍地國稅稽徵機關以掛號方式郵寄回復,或由申請人自行於申請後三十日起九十日內,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金融遺產資料上傳服務」專區下載,或自申請後三十日起至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九個月內,透過「遺產稅電子申辦軟體」下載。
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作業要點第七點、第九點、第十一點修正規定
七、適用條件: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且有身分證統一編號之中華民國國民,其遺產總額、遺產種類及扣除額,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且無第八點規定情事,得申請適用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
(一)遺產總額:
遺產總額在新臺幣(下同)三千五百萬元以下且被繼承人無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
(二)遺產種類以下列各目財產及符合所列條件為限:
1、土地及房屋:被繼承人單獨所有或持分所有。
2、存款、投資理財帳戶、電子支付帳戶、記名式儲值卡及基金:
金融機構存款合計金額與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平均利息所得,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換算存款金額,短差在五百萬元以下。
3、上市、上櫃及興櫃之有價證券、短期票券。
4、已終止上市、櫃檯買賣之有價證券,且公司登記已註銷、廢止(撤銷)或破產,其資產淨值為零或負值者。
5、保險:被繼承人為要保人,且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不同人之保險。
6、汽車:被繼承人遺有汽車一輛且車籍五年以上。
(三)扣除額以下列各目所列並符合相關條件為限:
1、配偶、子女及父母扣除額:被繼承人配偶、子女或父母有身分證統一編號且與戶籍登記資料相符。
2、身心障礙扣除額:被繼承人配偶、子女或父母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
3、死亡前未償債務:被繼承人於金融機構貸款金額合計在七百萬元以下。
4、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透過地價稅資料勾稽屬公共設施保留地。
5、喪葬費。
九、申請程序:
(一)申請期限:被繼承人死亡日起六個月內。
(二)申請方式:
1、線上申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s://www.etax.nat.gov.tw)或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以被繼承人配偶或子女之自然人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行動自然人憑證、行動電話認證或其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申請,併同申請延長遺產稅申報期限。
2、臨櫃申請:向稽徵機關全功能服務櫃檯申請,併同申請延長遺產稅申報期限。
(三)應附證明文件:
1、申請人資格文件(限臨櫃申請案件):
(1)申請人自行申請:
甲、國民身分證正本。
乙、無國民身分證者:
(甲)護照正本,得併同檢附華僑身分證明、請領遷居國外以前之戶籍資料或內政部核發之居留證正本。
(乙)國外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應經我國駐外機構驗證。
(2)申請人委託他人申請:
甲、申請人國民身分證;申請人無國民身分證者,為護照正本,得併同檢附華僑身分證明、請領遷居國外以前之戶籍資料或內政部核發之居留證正本。如提示之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為影本,應切結與正本相符,由稽徵機關留存備查。
乙、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申請人之委任書或授權書正本。
丙、國外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及申請人於中華民國境外委託他人申請者,應經我國駐外機構驗證。
2、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資料,倘申請時已洽戶政機關辦竣被繼承人死亡登記者,得免檢附。
3、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繼承系統表、戶籍資料、婚姻關係證明、出生證明或相關證明文件等。
4、前二目應檢附之證明文件,於線上申請時應併同上傳,或於線上申請翌日起三日內,以掛號寄送或遞送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稽徵機關;未於期限內檢附,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視為未申請。
十一、稅額試算作業程序:
(一)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以下簡稱財資中心)應於稽徵機關受理申請後三十日內,經系統檢核後,不符合適用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者,產出不符合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及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符合適用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者,依下列情形計算遺產總額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按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稅率,試算遺產稅應納稅額,產出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及確認申報書(該四種書表以下統稱試算書表):
1、遺產總額:
(1)土地及房屋:按地方稅稽徵機關提供之地價稅、房屋稅稅籍資料,依本法第十條規定估價。
(2)存款、投資理財帳戶、電子支付帳戶、記名式儲值卡及基金:按稽徵機關單一窗口查得被繼承人存款相關資料,依本法第十條規定估價。
(3)上市、上櫃及興櫃之有價證券、短期票券:按稽徵機關單一窗口查得被繼承人投資資料,依本法第十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估價。
(4)已終止上市、櫃檯買賣之有價證券,且公司登記已註銷、廢止(撤銷)或破產,其資產淨值為零或負值者:按稽徵機關單一窗口查得被繼承人投資資料,遺產價額以零元核計。
(5)保險:按稽徵機關單一窗口查得保單資料,依本法第十條規定估價。
(6)車籍五年以上之汽車:依交通管理機關提供車籍登記資料,遺產價額以零元核計。
2、免稅額:依財政部公告繼承發生年度適用本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免稅額認定減除。
3、扣除額:
(1)配偶、子女及父母扣除額:依戶籍登記資料認定被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按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及財政部公告繼承發生年度適用本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金額認定扣除。
(2)身心障礙扣除額:依衛生福利部提供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資料認定被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符合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按財政部公告繼承發生年度適用本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金額認定扣除。
(3)死亡前未償債務:依稽徵機關單一窗口查得金融遺產貸款資料,按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認列扣除。
(4)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依地方稅稽徵機關之地價稅系統勾稽經地方政府編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資料,按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一規定認列扣除。
(5)喪葬費:依財政部公告繼承發生年度適用本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金額認定扣除。
(二)財資中心應將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案件相關資料,轉入被繼承人戶籍地國稅稽徵機關資料庫。
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十一點修正規定
三、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財產及扣除額,符合下列規定並檢齊證明文件,繼承人得跨局申報:
(一)遺產總額新臺幣(下同)三千五百萬元以下且未列報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汽、機車除外);納稅義務人補申報案件,加計歷次核定之遺產總額三千五百萬元以下。
(二)財產種類:
1、土地及房屋:被繼承人單獨所有或持分所有,且非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視為農業用地,土地應檢附死亡當期土地登記謄本,房屋應檢附死亡當期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證明。但經納稅義務人依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被繼承人財產參考清單作業要點規定,申請查詢並確認遺產稅課稅資料參考清單(以下簡稱課稅資料參考清單)所載資料與被繼承人死亡日之資料相符者,得免檢附;申報非屬課稅資料參考清單所載之土地及房屋,應一併檢附可資證明確屬被繼承人所有之文件。
2、現金及存款:列報之金額與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平均利息所得,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換算存款短差五百萬元以下,應檢附死亡日存款餘額證明或存摺(含封面)、存單影本。但經納稅義務人依稽徵機關單一窗口受理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作業要點規定,申請查詢並確認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以下簡稱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所載資料與被繼承人死亡日之資料相符者,得免檢附;其屬優惠存款按優惠存款利率換算短差金額,應一併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3、投資理財帳戶、電子支付帳戶、記名式儲值卡、基金及信用合作社之社員股金:應檢附死亡日相關帳戶、卡片餘額證明、股金證明或相關證明文件。但經納稅義務人確認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所載資料與被繼承人死亡日之資料相符者,得免檢附。
4、上市、上櫃及興櫃之有價證券、短期票券:應檢附死亡日之有價證券餘額證明、集保證券存摺影本、實體票券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但經納稅義務人確認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所載資料與被繼承人死亡日之資料相符者,得免檢附。
5、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及有限公司出資額之個別投資面額不超過五百萬元:應檢附死亡日之持股餘額或出資額證明、每股面額資料及最近一期之公司損益表、資產負債表。
6、保險:被繼承人為要保人,且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不同人之保險,應檢附保險公司出具死亡日該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但經納稅義務人確認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所載資料與被繼承人死亡日之資料相符者,得免檢附。
7、汽(機)車:應檢附汽(機)車行車執照影本或車籍資料等證明文件。
8、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之財產:已申報贈與稅並經稽徵機關核定,應檢附贈與稅核定通知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三)扣除額:
1、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之扣除額:應檢附現戶戶籍資料(如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護照或在臺居留證影本等)。
2、身心障礙扣除額: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專科醫師診斷或鑑定為嚴重病人之證明書影本。
3、農地農用扣除額:應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4、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且未償債務合計七百萬元以下:應檢附被繼承人死亡時借款餘額證明(含原核准貸款日期、額度)。但經納稅義務人確認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所載資料與被繼承人死亡日之資料相符者,得免檢附。
5、應納未納稅捐、罰鍰及罰金合計五百萬元以下:應檢附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未繳納之繳款書或繳納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
6、喪葬費。
7、土地使用分區載明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或載明為道路用地、河道用地、機關用地、上下水道用地、警所用地、防空用地等公共設施用地且每筆土地公告現值五百萬元以下: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須註明編定日期)。
十一、績效列管
每季結束後五日內,收件局應執行跨局申辦案件統計,列印遺產稅跨局申辦件數統計表送單位主管核閱,並填具「全國跨局申辦遺產稅件數統計表」送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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