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墾南字第11200080711號
修正「進入墾丁國家公園南仁山龍坑生態保護區申請許可作業須知」第一點、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進入墾丁國家公園南仁山龍坑生態保護區申請許可作業須知」第一點、第二點
進入墾丁國家公園南仁山龍坑生態保護區申請許可作業須知第一點、第二點修正規定
一、本須知依國家公園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國家公園管理處核發研究證及標本採集證作業要點及墾丁國家公園計畫書相關規定訂定之。
二、進入南仁山及龍坑生態保護區(以下簡稱生態保護區)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須知之規定向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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