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湖山水庫運用要點」部分規定及「湖山水庫水門操作規定」第二點、第十一點、第十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湖山水庫運用要點」部分規定及「湖山水庫水門操作規定」第二點、第十一點、第十二點
部 長 王美花
湖山水庫運用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二、本水庫以本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分署(以下簡稱中水分署)為管理機關,負責營運管理,其中湖山水庫小水力發電廠(以下簡稱湖山電廠)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明潭發電廠負責操作維護管理。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引水利用運轉:以引水設施取水至蓄水設施供水源調配。
(二)蓄水利用運轉:以本水庫蓄水設施蓄水調節供應各標的用水需要之運轉。
(三)防洪運轉:颱風或豪雨情況,經由溢洪道溢流或其他放水設施放水之運轉。
(四)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水庫安全,威脅民眾生命及財產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五)水庫運用規線:為執行蓄水利用運轉,依水庫水位劃定界線,以表示水庫蓄水量之豐枯情形。
(六)上限:一年中本水庫蓄水設施有效蓄水量處於豐盈狀態之最低水位。
(七)下限:一年中本水庫蓄水設施處於可依計畫配水量供應之最低水位。
(八)颱風情況:中央氣象署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九)豪雨情況:中央氣象署發布大雨、豪雨(含大豪雨、超大豪雨)特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十)調節性放水:防洪運轉期間洪水來臨前或排砂、水質異常、維修需要,經由取出水工或其他放水設施放水。
九、每年五月底與十一月底前,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區管理處(以下簡稱台水公司五區處)應擬具本水庫次半年之用水計畫,送中水分署召集相關單位協商訂定計畫配水量後執行。
十、本水庫蓄水設施運用規線如附圖,並依下列原則供水:
(一)水位在上限以上時,依計畫配水量供水,並得視用水需求增加調配。
(二)水位在上限與下限之間時,由集集攔河堰餘裕用水優先供應,不足量時再由本水庫調配供應。
(三)水位在下限以下時,由集集攔河堰餘裕用水優先供應,本水庫調配家用及公共給水計畫配水量之百分之八十為原則。
前項第三款供水不敷使用時,由中水分署邀集台電公司、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及各標的用水人等相關單位召開彰雲投地區水源調配小組會議協商後執行。
十一、本水庫供應水力用水原則應配合中水分署調度,以第一取出水工出水量發電。
十六、本水庫蓄水設施預期將發生自由溢流前二小時,應播放水庫蓄水設施洩洪警報,並通知本部水利署、本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分署、農業部農田水利署雲林管理處、雲林縣政府及其消防局及警察局、斗六市公所等機關轉知所屬相關單位及下游居民遠離河川區域,以策安全。
十七、本水庫引水設施排砂閘門放水前一小時,應播放水庫引水設施放水警報,並通知本部水利署、本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分署、農業部農田水利署雲林管理處、南投縣政府及其消防局及警察局、竹山鎮公所等機關轉知所屬相關單位及下游居民遠離河川區域,以策安全。
湖山水庫水門操作規定第二點、第十一點、第十二點修正規定
二、本水庫所攔蓄雲林縣北港溪支流梅林溪水源及由南投縣桶頭堰越域引入清水溪水源,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標的用水,由本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分署(以下簡稱中水分署)負責操作、維護及管理,其中湖山水庫小水力發電廠(以下簡稱湖山電廠),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明潭發電廠負責操作維護管理。
十一、本水庫各水門應依規定辦理定期及不定期檢查及維護保養,其成果應確實記錄建檔及辦理相關改善。
十二、本水庫遇緊急或異常狀況,中水分署應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事後應立即陳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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