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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臺教會(四)字第1124401368A號

修正「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第八點之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第八點之一

 

部  長 潘文忠

 

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第八點之一修正規定

八之一、本部各單位與所屬機關(構)對地方政府計畫型補助款,應依下列原則辦理撥款:

  (一)補助計畫金額級距及劃分基礎:

  1、金額級距:

  (1)第一類:未達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2)第二類: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

  (3)第三類: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2、級距劃分基礎:

  (1)補助學校(包括幼兒園)之計畫:以補助個別學校或幼兒園之金額為分級基礎。但得細分至子計畫。

  (2)非屬補助學校(包括幼兒園)之計畫:以補助個別地方政府之計畫金額為分級基礎。但得細分至子計畫。

  (二)撥款條件及比率:

  1、各地方政府完成採購發包後,依下列比率撥付:

  (1)第一類:最高得撥付百分之百。

  (2)第二類:最高得撥付百分之三十,後續撥付比率得自行訂定。

  (3)第三類:同第二類。但至少應保留百分之五尾款,俟完成結算後,始得撥付。

  2、計畫或計畫內項目不涉及採購發包之部分,得於完成計畫核定後按前目比率撥付。

  3、補助具人事費、基本維運或對民眾補貼之性質,不受前二目之限制,得依計畫付款條件或業務需要核實撥付。

  4、撥款原則之細部作業,參照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相關規定。

    本部與所屬機關(構)對地方政府計畫型補助款之撥款作業,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仍未撥付之款項,亦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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