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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臺教國署人字第1120176529A號

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地方政府教師專業審查會運作要點」第三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地方政府教師專業審查會運作要點」第三點、第四點


署  長 彭富源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地方政府教師專業審查會運作要點第三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三、補助範圍、額度及比率:

(一)地方政府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成立專審會,開會時,其代課費、交通費或相關等費用。

(二)地方政府受理學校申請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提交之案件,其調查員、調查專業人員(以下簡稱調查人員)、輔導員及輔導專業人員(以下簡稱輔導人員)參與調查及輔導衍生之代課費、交通費或相關等費用。

(三)服務對象人數未滿一千人者,核定計畫上限新臺幣(以下同)二十五萬元;一千人以上,未滿四千人者,核定計畫上限三十七萬五千元;四千人以上,未滿一萬人者,核定計畫上限五十萬元;一萬人以上者,核定計畫上限六十二萬五千元。

(四)依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就各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六;第二級者,最高百分之八十七;第三級者,最高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者,最高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者,最高百分之九十。

四、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專審會委員、調查人員及輔導人員,核實支給出席費、交通費、住宿費、膳費、健保補充保費、稿費或代課費。

(二)各地方政府專審會承辦業務相關人員撰寫調查報告、輔導報告或結案報告,得依規定核實支給加班費。加班費之支給,由地方政府逕行審認加班之事實,參考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規定發給。

(三)專審會委員、調查人員及輔導人員,因依法執行專審會職務,而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時,其涉訟輔助,得參考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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