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台內消字第1120827998號
主 旨:預告修正「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第4條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消防法第4條。
三、「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第4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消防署
(二)地址: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三段200號7樓
(三)電話:02-81959119#9631
(四)傳真:02-8911-4274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林右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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