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委任本部能源署辦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售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辦法」、「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免徵及分期繳納進口關稅品項及證明文件申請辦法」、「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準則」及「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與電業爭議調解辦法」相關業務事項。
依 據:
一、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2條第2項。
二、售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辦法第2條第2項。
三、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免徵及分期繳納進口關稅品項及證明文件申請辦法第2條第2項。
四、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準則第2條第2項。
五、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與電業爭議調解辦法第2條第2項。
六、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1項及第3項。
公告事項:
一、依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2條第2項,委任本部能源署執行「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同意備案、查驗、設備登記、撤銷、廢止及其相關業務」。
二、依據「售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辦法」第2條第2項,委任本部能源署執行「收取、申報、核算、追補繳作業之執行及其相關業務」。
三、依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免徵及分期繳納進口關稅品項及證明文件申請辦法」第2條第2項,委任本部能源署辦理「第3條至第5條相關業務事項」。
四、依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準則」第2條第2項,委任本部能源署辦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查核及其他相關業務」。
五、依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與電業爭議調解辦法」第2條第2項,委任本部能源署辦理「爭議調解之受理、調解程序之執行及其相關業務」。
六、本部109年1月2日經能字第10804606220號公告、109年1月14日經能字第10904600190號公告、109年7月24日經能字第10904603580號公告,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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