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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1130004719A號

主  旨:預告廢止「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及修訂費收費標準」。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教育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

三、原條文及廢止理由如附件;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草案預告」選項下。

四、本標準有關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及修訂之費額等相關事項,將增訂於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27條之1,因同一事項將於該辦法予以規範,本案有儘速配合廢止需要,屬配合其他法規廢止情形,爰縮短預告期間為7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二)地址: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三)電話及聯絡人:(04)3706-1540,陳先生。

(四)傳真:(04)2332-1634。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潘文忠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及修訂費收費標準廢止理由及原條文(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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