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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觀里管字第11303000721號

主  旨:修正「交通部觀光局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有設施禁止事項」第一點及第二點附表,名稱並修正為「交通部觀光署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有場域禁止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修正「交通部觀光局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有設施禁止事項」第一點及第二點附表,名稱並修正為「交通部觀光署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有場域禁止事項」(如附件)。

 

處  長 洪維新

 

交通部觀光署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有場域禁止事項第一點修正規定

一、交通部觀光署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維護觀光遊憩品質及公共安全,特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禁止事項。



交通部觀光署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有場域禁止事項第二點附表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交通部觀光局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有設施禁止事項第一點及第二點附表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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