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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經貿字第11350200540號

修正「經濟部臺灣精品選拔要點」第三點、第五點、「經濟部推行臺灣精品標誌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經濟部臺灣精品選拔要點」第三點、第五點、「經濟部推行臺灣精品標誌實施要點」

 

部  長 王美花

 

經濟部臺灣精品選拔要點第三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三、臺灣精品選拔作業分為初選及決選兩階段;初選選出精品獎,決選則自精品獎得主中選出金質獎及銀質獎。

  前項初選及決選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初選

1、書面審查:由審查委員依廠商提交之書面資料進行審查。

2、產品評鑑:由審查委員依實際產品進行評鑑;必要時,得請廠商實地操作示範產品或提出說明。

(二)決選

1、書面審查:由審查委員依廠商提交之創新價值綜合資料進行審查。

2、產品評鑑及簡報詢答:廠商應提送實際產品參與現場評鑑,並進行簡報及詢答。

  前項產品評鑑時,底面積超過一定尺寸之產品,得以其他替代方式展現。底面積尺寸由執行單位公告之。

  執行單位得衡酌客觀情勢,研議合宜之選拔作業替代方案並報請本部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貿易署)核定後公告之。

五、金質獎、銀質獎及精品獎得獎名單經審查會審定後,由執行單位報請貿易署核定後公告,或於頒獎活動時公布。

 

經濟部推行臺灣精品標誌實施要點修正規定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廠商重視產品品質、設計、創新、市場行銷及品牌推廣,以達到提升我國產品國際形象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為表彰臺灣優良產品,落實產品形象之提升,由本部設計臺灣精品標誌(以下簡稱本標誌,英文名稱為Taiwan Excellence),為本標誌之專用權人,並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以下簡稱貿協)向國外辦理標章註冊。

  本標誌之管理及推廣業務,由本部委任本部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貿易署)辦理。

三、為獎勵臺灣優良產品,由本部聘請專家、學者籌組臺灣精品選拔審查會,每年定期辦理臺灣精品選拔工作。

  前項選拔審查會設置要點由本部另定之。

四、本部得委託機關、團體(以下簡稱執行單位)辦理臺灣精品選拔活動;其選拔要點,由本部另定之。

五、獲得臺灣精品之廠商,由本部頒獎,並得於本部授權範圍內使用本標誌。

六、本標誌之使用,應依據臺灣精品標誌使用規範手冊之規定辦理;其規範手冊,由貿易署另定之。

七、貿易署或執行單位得隨時監督獲獎產品使用本標誌之情形,並得要求未依規定使用本標誌之廠商提出書面說明;必要時,得派員實地訪查或限期改善。

八、廠商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貿易署得取消該產品之得獎資格且終止其產品對本標誌之使用權,並公告週知。

九、廠商之得獎產品如侵害我國或他國依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經起訴者,貿易署得暫停其得獎產品對本標誌之使用權;其經法院判決確定無侵權情事者,得恢復之;其經法院判決確定有侵權情事者,得撤銷其獎項,並終止其產品對本標誌之使用權,且於二年內禁止其報名參加臺灣精品選拔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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