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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路運綜字第1130031303B號

修正「遊覽車客運業評鑑作業要點」第十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遊覽車客運業評鑑作業要點」第十二點


局  長 陳文瑞


遊覽車客運業評鑑作業要點第十二點修正規定

十二、經年度評鑑評列乙等之業者,得申請檢核半年期間以上之安全紀錄及專業科技化管理紀錄,依附表三項目標準,經確認已達甲等標準者,改列為甲等,並適用第十點規定。



遊覽車客運業評鑑作業要點附表三(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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