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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經水政字第11306030630號

修正「經濟部水利署轄管綠美化水岸土地維護管理要點」第二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經濟部水利署轄管綠美化水岸土地維護管理要點第二點、第三點


署  長 賴建信


經濟部水利署轄管綠美化水岸土地維護管理要點第二點、第三點修正規定

二、本要點所稱綠美化水岸土地,係指中央管河川區域內、中央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內、轄管海堤區域範圍內或轄管水庫周邊土地已闢設完成之綠美化場地。

三、本要點所稱執行機關為本署所屬各河川分署、水資源分署。

  執行機關應於綠美化水岸土地設置遊客注意事項標示牌,標示牌內容應標示有關申訴通報專線,並得標示下列事項:

(一)颱風、豪雨期間,洪水容易暴漲,遊客請勿進入。

(二)請勿丟棄垃圾。

(三)請勿戲水、游泳,以免發生危險。

(四)請勿露營、野炊。

(五)其他經執行機關公告禁止或規定應執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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