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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台財資字第1130001073號

修正「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第二十一點附件六、附件七,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第二十一點附件六、附件七

 

部  長 莊翠雲

 

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三、營業人得以下列方式辦理營業稅申報及繳納稅款:

(一)電磁紀錄媒體申報:營業人經稽徵機關核准者,得以載有進項(含營業人購買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進項憑證明細表或營業人向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拍定或承受貨物申報進項憑證明細表,以下均同)或銷項或進、銷項或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兼營營業人採用直接扣抵法相關附表、兼營營業人(含採用直接扣抵法)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及營業人申報固定資產退稅清單之電子資料代替營業稅申報資料,以磁片、光碟等媒體檔案辦理申報。

(二)網際網路申報:營業人經取具身分憑證或於報稅網站自訂密碼,得以同時載有進、銷項、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兼營營業人採用直接扣抵法相關附表、兼營營業人(含採用直接扣抵法)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及營業人申報固定資產退稅清單等電子資料,以電子傳輸方式辦理申報。

(三)繳納稅款:營業人有應納稅額者,得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便利商店繳納稅款,或使用晶片金融卡透過網際網路轉帳繳納,或以活期存款帳戶、信用卡透過營業稅電子申報繳稅系統繳納稅款。

  前項電子資料係指經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所提供營業稅電子申報繳稅系統之檢核程式,執行前端審核作業完成之下列營業資料:

(一)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二)進項營業資料:

1、統一發票扣抵聯。

2、載有營業人統一編號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收執聯影本。

3、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

4、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扣抵聯。

5、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

6、營業人購買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進項憑證明細表。(購入時係屬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不得扣抵者,不得列入)。

7、營業人向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拍定或承受貨物申報進項憑證明細表。

8、公用事業產製抬頭為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以前之繳費通知單及已繳費憑證者,為載有買受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水、電、瓦斯等公用事業開立之收據扣抵聯。

9、公用事業產製抬頭為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以前之繳費通知單及已繳費憑證,營業人須與他人共同分攤之水、電、瓦斯等費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者,為水、電、瓦斯等收據扣抵聯之影本及分攤費用稅額證明單。抬頭為一百零五年一月以後者,為統一發票之影本及分攤費用稅額證明單;其為雲端發票者,為載有發票字軌號碼或載具流水號之分攤費用稅額證明單。

10、員工出差取得運輸事業開立之火(汽)車、高鐵、船舶、飛機等收據或票根之影本。

11、海關拍賣或變賣貨物填發之貨物清單扣抵聯。

12、載有營業人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電子發票證明聯。

13、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或影本。

(三)銷項營業資料:

1、發票明細表(含作廢、空白未使用之統一發票字軌及號碼資料、申購當期發票及經稽徵機關核准使用非當期發票均須申報)。

2、免用統一發票之銷項資料。

3、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

(四)兼營營業人相關附表:

1、兼營營業人採用直接扣抵法進項稅額分攤明細表。

2、兼營營業人採用直接扣抵法購買國外勞務應納營業稅額計算表。

3、兼營營業人(含採用直接扣抵法)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

(五)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

(六)營業人申報固定資產退稅清單。

六、凡屬下列情形者,准予彙加申報:

(一)依商業會計法第四十條第一項及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規定處理帳務之營業人,對於經財政部核定進項載有稅額之其他憑證,可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核准,依其傳票帳載金額建檔。

(二)營業人以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或一般稅額計算之電子發票開立予非營業人之連續發票號碼銷項資料。

(三)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銷項資料可依人工填寫明細表方式申報。

(四)銷項免用統一發票可按月彙總登錄。

(五)每張稅額在新臺幣(以下同)五百元以下之進項統一發票或載有稅額之其他憑證,可按月分類彙總登錄。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須與他人共同分攤之水、電、瓦斯等費用之進項資料,應登錄分攤註記,不適用前項彙總登錄之規定。

九、申報作業規定如下:

(一)營業人經核准以電磁紀錄媒體申報營業稅資料,應依營業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申報期限,檢附下列資料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1、當期(月)進項或銷項或進、銷項或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兼營營業人採用直接扣抵法相關附表、兼營營業人(含採用直接扣抵法)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及營業人申報固定資產退稅清單電磁紀錄媒體(該媒體應有防震、防水、防壓等防護措施)。

2、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兼營營業人採用直接扣抵法相關附表及兼營營業人(含採用直接扣抵法)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但經核准以電磁紀錄媒體申報者免附。

3、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及證明文件。但經核准以電磁紀錄媒體申報,且符合下列條件者免附:

(1)經海關出口。

(2)銷售貨物或勞務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使用所開立之電子發票,經保稅區營業人以政府機關簽發或經財政部核可之有效憑證簽署。

4、繳款書申報聯或網際網路繳稅完成之繳稅交易資料。

5、進項營業資料。但經核准以電磁紀錄媒體申報者,除營業人向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拍定或承受貨物申報進項憑證明細表及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核發之動產拍定證明書、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及填製之繳款收據等證明文件外,免附。

6、銷項營業資料。但經核准以電磁紀錄媒體申報者免附。

7、營業人申報固定資產退稅清單及證明文件。

8、旅行業開立之代收轉付收據明細表。

9、空白未使用收銀機統一發票及銷燬清冊(格式如「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之附表)。但經核准銷項資料以電磁紀錄媒體申報且可自行銷燬者免附。

10、「營業人媒體檔案遞送單」乙份(格式如附件二),一式三聯。

11、其他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二)經稽徵機關核准由總機構彙總以電磁紀錄媒體申報進、銷項營業資料之營業人,其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之進、銷項營業資料,得由總機構向所在地稽徵機關彙總以電磁紀錄媒體辦理申報,惟其總機構及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仍應依營業稅法規定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經財政部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者,其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申報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稅額計算欄免填載)。

(三)營業人以電磁紀錄媒體申報之磁片或光碟,半年內未取回者,由稽徵機關逕行銷毀。

十四、信用卡繳稅限使用營業人或營業人之負責人持有已參加信用卡繳稅之發卡機構所核發信用卡繳納稅款(以一張信用卡為限),作業細節請參閱「信用卡繳納稅款作業要點」。

十六、營業人至便利商店、或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存款帳戶繳稅者,繳納截止時間開放至法定申報期限後三日二十四時前,逾繳納截止日者,請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

二十、營業人進、銷項資料檔格式;其檔案內容81 Bytes(格式詳如附件五)。

   各欄項內容說明如下:

 (一)格式代號:二位數字,依稅額計算方式及進、銷項憑證種類區分如下:

 1、一般稅額計算:

   21 代表進項三聯式、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

   22 代表進項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載有稅額之其他憑證。同一筆交易取得多張連續收銀機統一發票者,應以最後一張為代表號,並以總金額登錄。

   23 代表三聯式、電子計算機、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及一般稅額計算之電子發票之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應逐筆登錄。

   24 代表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及載有稅額之其他憑證之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應逐筆登錄。

   25 代表進項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及一般稅額計算之電子發票,每張稅額五百元以下之進項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及一般稅額計算之電子發票,可按月彙總登錄。同一筆交易取得多張連續收銀機統一發票者,應以最後一張為代表號,並以總金額登錄。

     進項公用事業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得以公用事業產製抬頭為一百零五年一月以後已繳納之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之載具流水號替代登錄。

   26 代表彙總登錄每張稅額五百元以下之進項三聯式、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

   27 代表彙總登錄每張稅額五百元以下之進項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載有稅額之其他憑證。

   28 代表進項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

   29 代表進項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

   31 代表銷項三聯式統一發票。

   32 代表銷項二聯式、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同一筆交易開立多張連續收銀機統一發票者,應以最後一張為代表號,並以總金額登錄。

   33 代表三聯式、電子計算機、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及一般稅額計算之電子發票之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應逐筆登錄。

   34 代表二聯式、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及銷項免用統一發票之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應逐筆登錄。

   35 代表銷項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及一般稅額計算之電子發票。同一筆交易開立多張連續收銀機統一發票者,應以最後一張為代表號,並以總金額登錄。

   36 代表銷項免用統一發票。

 2、特種稅額計算:

   37 代表銷項憑證、特種稅額計算之電子發票。

   38 代表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

 (二)申報營業人稅籍編號:九位數字。

 (三)流水號:七位文數字,營業人之資料應按順序編列流水號,不得有重覆情形。

 (四)資料所屬年月:年度為三位數字,月份為二位數字,共五位數字,為統一發票、其他憑證、退貨或折讓證明單所開立之年月,及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繳納之年月、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之退稅年月。

 (五)買受人統一編號:八位數字,與發票訖號同一欄項,非屬銷項憑證之彙加資料者,係表示進貨營業人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如買受人無統一編號則本欄項全部補空白。

 

 (六)發票訖號:八位數字,與買受人統一編號同一欄項,銷項憑證屬彙加資料者,則表示為彙加資料連續發票之訖號。

 (七)銷售人統一編號:八位數字。

 (八)彙總張數:四位數字,即銷售人統一編號欄項前四位,進項憑證屬彙加資料者,則表示為彙加憑證張數。

 (九)發票字軌:二位文字,按不同月分及發票類別所規定之英文代號。

 (十)發票(起)號碼:八位數字,即發票之流水號,屬彙加資料者則表示是彙加資料之發票起始(或首頁)流水號。

 (十一)其他憑證號碼:十位文數字。

 (十二)公用事業載具流水號:十位英數字,為產製抬頭為一百零五年一月以後已繳納之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之載具流水號,前二位固定BB,後八位為0~9或A~Z(大寫)。

 (十三)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號碼:十四位文數字。

 (十四)營業稅稅基:十二位數字(以元為單位,不足位數左邊補零),即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內之營業稅稅基。

 (十五)銷售額:十二位數字(以元為單位,不足位數左邊補零),依稅額計算方式區分如下:

   1、一般稅額計算

     銷售額為統一發票或其他憑證上所填載之銷售額及「進貨退出(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之退出(退回)或折讓金額。

     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時:

   (1)銷項統一發票之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其發票所載金額應含營業稅額,於填寫申報書時,再彙總依下列公式計算應申報之銷售額與稅額。

      銷項稅額=當期開立統一發票總額÷(1+徵收率)×徵收率(四捨五入)

      銷售額=當期開立統一發票總額-銷項稅額

   (2)銷項統一發票之買受人為營業人時,定價應內含營業稅,除經核准使用收銀機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者外,應依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與稅額。

      銷售額=定價÷(1+徵收率)

      銷項稅額=銷售額×徵收率(四捨五入)

 

   (3)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及員工出差取得運輸事業開立之火(汽)車、高鐵、船舶、飛機等收據或票根之進項憑證,銷售額應內含營業稅額,填寫申報書時再彙總依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進項稅額=憑證總計金額×(徵收率÷(1+徵收率))(四捨五入)

   (4)進貨退出(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及載有稅額之進項憑證(除前項之規定外),其銷售額含營業稅額者,應自行計算未含稅額之銷售額(計算方式同2)。

   2、特種稅額計算

     銷售額為統一發票或其他憑證上所填載之金額及「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之退回或折讓金額。填寫申報書時依下列公式計算銷項稅額:

     銷項稅額=當期開立憑證總額×特種稅額稅率(四捨五入)

 (十六)課稅別:一位文數字,代號區分如下:

     1 代表應稅。

     2 代表零稅率。

     3 代表免稅。

     F 代表作廢發票。

     D 代表空白未使用之統一發票。

     (課稅別F或D,除格式代號、申報營業人稅籍編號、流水號、資料所屬年月、銷售人統一編號及發票字軌(起、訖)號碼外,應依附件五屬性以空白或零補足欄位長度。)

 (十七)營業稅額:十位數字(以元為單位,不足位數左邊補零),即統一發票、進貨退出(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依海關徵稅規定計算)、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內之營業稅額。

     銷售額欄項已依規定含營業稅額或採特種稅額計算者,本欄項應以零表示。

 (十八)扣抵代號:一位文數字,即買受人所申報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扣抵聯,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扣抵聯、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之扣抵情況,代號區分如下:

     1 代表進項可扣抵之進貨及費用。

     2 代表進項可扣抵之固定資產。

     3 代表進項不可扣抵之進貨及費用。

     4 代表進項不可扣抵之固定資產。

     空白代表銷項憑證。

 (十九)特種稅額稅率:一位文數字,代號區分如下:

     1 代表酒家及有陪侍服務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之營業稅稅率。

     2 代表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之營業稅稅率。

     3 代表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之專屬本業收入(不含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收入)營業稅稅率。

     4 代表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之營業稅稅率。

     5 代表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之非專屬本業收入營業稅稅率。

     6 代表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收入之營業稅稅率(適用於一百零三年七月以後銷售額)。

     7 代表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收入之營業稅稅率(適用於一百零三年六月以前銷售額)。

     空白代表免稅或非銷項特種稅額之資料。

 (二十)彙加註記或分攤註記:一位文字,其代號區分如下:

     A代表本資料係彙加資料,屬銷項憑證則第24至31欄為發票訖號,屬進項憑證則第32至35欄為彙總張數。

     B代表本資料係進項憑證分攤資料,僅限格式代號為25時使用,第32至39欄係表示銷售人統一編號。

     空白代表本資料非彙加資料,屬銷項憑證則第24至31欄係表示買受人統一編號,屬進項憑證則第32至39欄係表示銷售人統一編號。

 (二十一)通關方式註記:一位文數字,其代號區分如下:

      1 代表適用零稅率非經海關出口應附證明文件之銷項。

      2 代表適用零稅率經海關出口免附證明文件之銷項。

      空白代表進項憑證、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及非適用零稅率之銷項憑證。

二十六、營業人購買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進項憑證明細資料檔格式;其檔案內容共19欄,各欄位間請以「|」分隔(格式詳如附件十二)。

 

 各欄項內容說明如下:

  (一)縣市別、稅籍編號及統一編號之意義說明同第二十一點。

  (二)流水號之意義說明同第二十點。

  (三)所屬年月:年度三位數字,月份二位數字,共五位數字,屬按「期」申報者,為銷售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之資料所屬迄月之年月,屬按「月」申報者,為銷售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之資料所屬年月。

  (四)開立發票字軌號碼:發票字軌為二位文字,發票號碼為八位數字,此張發票需於營業人進、銷項資料檔內存在。

  (五)車號:最大長度十位文數字,依實際車牌號碼登錄。

  (六)銷售日期:年度三位數字,月份及日各二位數字,共七位數字,為統一發票所開立之年月日。

  (七)銷售額之意義說明同第二十點。

  (八)銷項稅額:銷售額×徵收率(四捨五入)。

  (九)前手車主身分證字號、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最大長度十位文數字,依實際資料登錄。

  (十)購入日期:年度三位數字,月份及日各二位數字,共七位數字,購車憑證上記載之年月日。

  (十一)購入金額:十二位數字(以元為單位,不足位數左邊補零),為購車憑證上所填載之金額。

  (十二)進項金額:購入金額÷(1+徵收率)。

  (十三)進項稅額:購入金額÷(1+徵收率)×徵收率(四捨五入)。

  (十四)得扣抵進項稅額:十二位數字,為銷項稅額或進項稅額取小者。

  (十五)購車憑證別:一位數字,用以區分購車憑證種類:

   1、普通收據。

   2、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

   3、特種統一發票。

   4、買賣合約書或讓渡書。

   5、其他。

  (十六)購車其他憑證名稱:二十位文數字,依營業人取得之實際資料登錄。

  (十七)其他各欄位依營業人當期(月)實際數字登錄。

  (十八)車種代號:一位數字,用以區分車輛種類。

   1、小客車。

   2、小貨車。

   3、小客貨兩用車。

   4、代用小客車。

   5、小型特種車。

   6、機車。



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附件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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