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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台內移字第11309331371號

修正「內政部移民署人員服制辦法」。

附修正「內政部移民署人員服制辦法」


部  長 林右昌


內政部移民署人員服制辦法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署長、副署長、主任秘書與北區事務大隊、中區事務大隊、南區事務大隊、國境事務大隊所屬單位人員及其他經移民署指定之人員,應依本辦法穿著制服。

第 三 條  移民署制服分為常服及勤務工作服。

第 四 條  常服穿著時機如下:

  一、受理入出國(境)及移民申請案件。

  二、執行入出國(境)查驗勤務。

  三、實施面談勤務。

  四、參加我國或友邦重要慶典、晉謁總統或友邦元首、正式訪問及參加其他重要典禮。

  五、其他經移民署規定有穿著之必要。

第 五 條  勤務工作服穿著時機如下:

  一、執行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規定之舉發、逮捕、戒護、移送、強制出國(境)及驅逐出國等勤務。

  二、執行值班及收容管理勤務。

  三、登船執行入出國(境)查驗勤務。

  四、其他經移民署規定有穿著之必要。

第 六 條  前二條應穿著制服時機,得因任務需要,不穿著制服。

  行政人員遇有前二條所定制服穿著時機,由相關單位視業務情況提供制服;參加會議時,得僅提供勤務工作服之勤務背心。

第 七 條  制服之制式說明、製發及使用年限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第 八 條  制服換季時間,如附件三。

第 九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內政部移民署人員服制辦法附件(請參見PDF



內政部移民署人員服制辦法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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