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令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交授觀企字第11320002951號
修正「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部分條文、「大陸地區觀光事務非營利法人來臺設立辦事處從事業務活動許可辦法」第二條、第九條、「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五條、「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第二條、第五條、第十六條、「溫泉區管理計畫審核及管理辦法」第六條、「旅館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觀光遊樂業與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配合觀光政策提升服務品質核定標準」第二條、第八條及第三條附表、「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民間團體或營利事業辦理國際觀光宣傳及推廣事務輔導辦法」、「法人團體受委託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附修正「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部分條文、「大陸地區觀光事務非營利法人來臺設立辦事處從事業務活動許可辦法」第二條、第九條、「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五條、「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第二條、第五條、第十六條、「溫泉區管理計畫審核及管理辦法」第六條、「旅館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觀光遊樂業與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配合觀光政策提升服務品質核定標準」第二條、第八條及第三條附表、「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民間團體或營利事業辦理國際觀光宣傳及推廣事務輔導辦法」、「法人團體受委託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部 長 王國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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