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令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院授主基作字第1130200973A號
修正「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
附修正「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
院 長 卓榮泰
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醫療收入。
三、教學訓練、研究發展及建教合作收入。
四、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五、受贈收入。
六、利息收入。
七、投資取得之收益。
八、其他有關收入。
第 五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醫療成本支出。
二、教學訓練、研究發展及建教合作支出。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投資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第 七 條 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進行以下投資項目:
一、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金融債券、上市公司股票、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及其他短期票券。
二、投資於相關醫療事業。
前項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值之百分之五。但指定用途捐款用於投資及其產生之收益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一款金融債券及其他短期票券之發行公司,應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信用評等事業之機構評定為一定等級以上;其一定等級,由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另定之,並陳報教育部備查。
持有第一項各款之公司及企業股權,不得超過該個別公司及企業股份百分之五十。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為處理第一項投資事宜,應組成投資管理小組,訂定投資評量及決策之投資管理相關規定,送教育部備查;其內容應包括投資管理小組成員之選出方式、應具備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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