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衛部人字第1130121773號
修正「衛生福利部處務規程」第五條;「衛生福利部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三日生效。
附修正「衛生福利部處務規程」第五條及「衛生福利部編制表」
部 長 邱泰源
衛生福利部處務規程第五條修正條文
第 五 條 本部設下列司、處:
一、綜合規劃司,分八科辦事。
二、社會保險司,分七科辦事。
三、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分四科辦事。
四、護理及健康照護司,分三科辦事。
五、保護服務司,分五科辦事。
六、醫事司,分六科辦事。
七、心理健康司,分六科辦事。
八、中醫藥司,分四科辦事。
九、長期照顧司,分四科辦事。
十、口腔健康司,分三科辦事。
十一、秘書處,分五科辦事。
十二、人事處,分四科辦事。
十三、政風處,分二科辦事。
十四、會計處,分六科辦事。
十五、統計處,分四科辦事。
十六、資訊處,分四科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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