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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衛部人字第1130121773號

修正「衛生福利部處務規程」第五條;「衛生福利部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三日生效。

附修正「衛生福利部處務規程」第五條及「衛生福利部編制表」


部  長 邱泰源


衛生福利部處務規程第五條修正條文

第 五 條  本部設下列司、處:

  一、綜合規劃司,分八科辦事。

  二、社會保險司,分七科辦事。

  三、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分四科辦事。

  四、護理及健康照護司,分三科辦事。

  五、保護服務司,分五科辦事。

  六、醫事司,分六科辦事。

  七、心理健康司,分六科辦事。

  八、中醫藥司,分四科辦事。

  九、長期照顧司,分四科辦事。

  十、口腔健康司,分三科辦事。

  十一、秘書處,分五科辦事。

  十二、人事處,分四科辦事。

  十三、政風處,分二科辦事。

  十四、會計處,分六科辦事。

  十五、統計處,分四科辦事。

  十六、資訊處,分四科辦事。



衛生福利部編制表(請參見PDF



衛生福利部處務規程第五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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