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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台內國字第1130806173號

修正「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作業執行要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作業執行要點」第七點


部  長 劉世芳


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作業執行要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七、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評點基準表(以下簡稱基準表)中,下列項目限申請人具備者始得加分:

(一)生育有未成年子女。

(二)二十五歲以上。

(三)申請修繕之住宅平均每人居住樓地板面積未達基本居住面積標準。

(四)申請修繕之住宅未具備衛浴設備。

(五)申請修繕之住宅有結構安全疑慮。

(六)三代同堂。

(七)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

(八)列冊獨居老人。

(九)單親家庭。

(十)新婚家庭。

(十一)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

  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核貸戶具備本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者,下列項目限申請人具備者始得適用第一類優惠利率:

(一)育有未成年子女二人以上。

(二)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

(三)六十五歲以上。

(四)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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