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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台內國字第1130807086號

修正「租金補貼申請異常情形查核作業要點」第五點及第三點附件一,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租金補貼申請異常情形查核作業要點」第五點及第三點附件一


部  長 劉世芳


租金補貼申請異常情形查核作業要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將查獲之租金補貼偽冒案件數及處理情形函送本部國土管理署(格式如附件二)。



租金補貼申請異常情形查核作業要點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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