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令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文版字第11320255252號
修正「金鼎獎獎勵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金鼎獎獎勵辦法」部分條文
部 長 李遠
金鼎獎獎勵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本辦法獎勵項目如下:
一、雜誌類
二、圖書類
三、政府出版品類
四、數位出版類
五、特別貢獻獎
六、其他
第 四 條 前條各獎項之獎勵方式,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第 六 條 第三條各獎項之報名、參賽者資格規定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第 七 條 第三條各獎項參賽作品之應備條件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第 十二 條 違反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本部應撤銷其得獎資格,不發給獎座及獎金,其已領取者,並應於本部指定期限內,將獎座及獎金繳回本部。
獲獎勵之自然人、獲獎勵者之負責人,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其得獎資格,並追繳其已領得之獎座及獎金,獲獎勵者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經本部撤銷或廢止得獎資格者,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報名、參賽本部金鼎獎之各類獎項。獎座、獎金未繳回前,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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