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教育部體育署補助推動學校體育運動發展經費原則」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體育署補助推動學校體育運動發展經費原則」部分規定
署 長 鄭世忠
教育部體育署補助推動學校體育運動發展經費原則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六、補助原則:
(一)體育課程教學:依體育署施政重點,視參與人數、辦理期程及計畫規模核定補助額度。
(二)校際體育活動與運動競賽:最高補助金額以依下列規定為原則:
1、全大運:新臺幣(以下同)一億元。
2、全中運:一億六千萬元。
3、聯賽:每項運動種類一千二百萬元。
4、全國性體育活動或運動競賽:三百萬元。
5、區域性校際體育活動或運動競賽:十萬元。
6、普及化運動複賽:依下列規定:
(1)國小部分:參與學校二十校以下者三萬元,每增加十校增加補助二萬元,至多補助二十五萬元。
(2)國中部分:參與學校二十校以下者三萬元,每增加五校增加補助二萬元,至多補助二十五萬元。
(3)離島縣(市)視實際需求調整補助金額,至多補助六萬元。
(三)體育學術交流:
1、全國性體育學術研討會或活動,按參加人數及辦理天數,依下列規定酌予補助,其使用項目包括講座鐘點費、稿費、審查費、主持費、引言費、印刷費、膳宿費、場地使用費、場地布置費、保險費,最高補助金額以依下列規定為原則:
(1)辦理天數三天以下者:二十萬元。
(2)辦理天數超過三天者:六十萬元。
2、辦理原住民族體育及適應體育研討會或活動者,優先並酌增補助。
(四)體育運動團隊訓練:
1、招收運動績優生者或體育班之學校,最高補助二十萬元為原則。
2、原住民族學校發展運動特色種類績效良好者,最高補助十萬元為原則。
3、學校運動代表隊集訓或國內移地訓練,最高以補助三萬元為原則。
4、申請以訪問交流、邀請賽或友誼賽等於寒暑假期間辦理國外移地訓練者,視年度經費預算依其訓練計畫、期程及人數酌予補助。
5、體育大學、體育中學或經遴選為優秀培訓選手所屬學校於假期集訓,視其訓練計畫、期程及人數,專案核定補助金額。
6、補助訓練項目:教練費、營養費、交通費、課業輔導費、器材費、膳宿費、場地租借費。
(五)修(整)建與新建運動場地及購置體育設備器材:
1、體育署得組成審查小組提供專業審查意見及建議補助額度,依行政程序核定之。學校或地方政府應依審查小組意見自籌配合款。
2、體育署得派員會同地方政府代表進行實地勘查,同時考量地方政府可籌應配合經費,專案核定補助金額。
3、前一年度獲本原則或其他法令規定補助,執行成效不彰者,本署得調降前款最高補助金額。
4、各項補助額度詳附表一。
七、申請作業:
(一)申請時間:
1、體育課程教學、校際體育活動與運動競賽、體育學術交流、體育運動團隊訓練,申請單位應於活動前一個月將計畫報核為原則。
2、修(整)建與新建運動場地及購置體育設備器材:
(1)地方政府所屬學校:將次一年度計畫及預算表送至地方政府彙辦及初審。符合資格者,自每年七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地方政府依本原則表格填列彙送體育署審查。
(2)教育部主管之各級學校:自每年七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將次一年度計畫及預算表送至體育署。
(二)申請程序:
1、地方政府應就所屬學校報送之計畫,依其明確性及合理性辦理初審,單一學校申請修(整)建與新建運動場地及購置體育設備器材計畫金額超過一百五十萬元者,應由地方政府辦理實地勘查並排列優先順序後,再報體育署申請。
2、教育部主管之各級學校,逕向體育署提出申請。
3、地方政府舉辦跨區域體育活動者,由地方政府向體育署提出申請。
4、全國性運動組織,逕向體育署提出申請。
(三)申請文件:申請單位應填列「教育部體育署補助推動學校體育運動發展經費申請表」(附件一)及「教育部體育署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附件二),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始得受理:
1、申請體育課程教學、校際體育活動與運動競賽、體育學術交流、體育運動團隊訓練者:
(1)計畫書:包括計畫內容、預期績效。
(2)申請體育運動團隊訓練者,並應檢附符合補助規定之運動成績證明文件與獎狀影本。
2、申請修(整)建與新建運動場地及購置體育設備器材者:
(1)計畫書:修(整)建與新建運動場地及購置體育設備器材申請計畫書(附件三)。
(2)申請第五點第五款第二目區域性以上訓練場地及設備器材者,須檢附符合第五點第五款第二目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3)設置樂活運動站應以屋況、結構、採光、通風良好之教室或室內空間為限,並以實施例如體操等體育課程教學為目的,並將設置空間條件及體育課程實施詳列於計畫書中。
十一、附則:
(一)體育署得優予補助下列事項:
1、花東、離島及偏鄉地區學校申請計畫。
2、因應運動團隊安置輔導。
3、基於政策性需要或配合體育署體育施政重點之計畫、活動、訓練,得專案予以核定補助。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1、計畫書內容不符合本原則、其他法令或學校教育及體育政策。
2、同一年度獲本原則或其他法令規定相同性質計畫補助。
3、前一年度獲本原則或其他法令規定補助,超過一百萬元,或未依計畫內容執行,或執行成效不彰。
4、申請出國比賽學校者,已獲國際體育交流活動推動及補助辦法補助者,同一年度不得申請補助國外移地訓練。
5、修(整)建運動場地及購置體育設備器材,未達附表一補助年限者。
(三)年度所匡列項目經費用罄時,不再受理申請及審查。
(四)經費項目之編列及支用,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規定辦理。
(五)受補助單位應注意下列事項:
1、計畫核定後,如有變動者應於事前報體育署核定。屬修(整)建與新建運動場地及購置體育設備器材計畫者,應依核定之發包期程及核結期程辦理;如未能於核定之期程內完成者,應於事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報體育署申請期程展延。
2、更改活動日期、地點者,應事前通知體育署。
3、受補助單位之補助經費,應依相關稅法規定辦理扣繳申報。
4、受補助單位執行本補助經費辦理採購事項,應本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其有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情形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5、受補助單位就同一案件而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其向各該機關(構)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
6、受補助購置體育設備器材者,應編製財產卡,並將「教育部體育署補助購置」字樣張貼於設備器材上。
7、涉及樹木改善者,應依教育部所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申請教育部補助校園設施設備施工前樹木改善參考流程辦理。
8、涉及水土保持者,應先擬具並自籌經費辦理水土保持計畫。
9、修(整)建與新建專項運動館如涉及廁所、淋浴間及更衣室者,應規劃建置性別友善空間,並予以標示。
10、修(整)建與新建運動場地計畫核定後,應於執行前調查不同性別師生需求意見,參採納入規劃設計,並於成果報告表中呈現實施情形。
11、受補助之全國性運動組織,其團體會務人員,不得支領工作費。但其有擔任賽會檢錄、紀錄或其他屬助理裁判職務、場地技術管理人員者,不在此限。
十一之一 少年矯正學校為推展適應體育之需求,得準用本原則有關規定,申請第四點第五款所定購置體育設備器材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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