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口腔顎面外科專科醫師訓練機構認定基準」及「口腔顎面外科專科醫師訓練課程基準」,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口腔顎面外科專科醫師訓練機構認定基準」及「口腔顎面外科專科醫師訓練課程基準」
部 長 邱泰源
口腔顎面外科專科醫師訓練機構認定基準修正規定
一、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全人醫療及以病患為中心之目的,並培育口腔顎面外科專科醫師擁有專業學術知識及臨床技能,訓練機構應具有優越之教育品質、確保訓練師資資源充足、規劃完整之訓練課程、具備必要之醫療設備,特訂定本基準。
二、醫療機構向本部申請口腔顎面外科專科醫師訓練機構認定,應擬定住院醫師訓練計畫書,載明訓練宗旨與目標、執行架構、醫療業務與設備、教學師資、教學資源、訓練課程與教學活動、評核機制,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地區教學醫院以上,經本部公告為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且可收訓職類包含住院醫師,並設有口腔顎面外科。
(二)訂定住院醫師訓練政策:
1、訓練機構負責人應監督學程中疾病種類與病例數量之適當性,督導訓練之執行;指導醫師應親自指導住院醫師。
2、工作及學習環境:
(1)臨床訓練地點為門診、急診、一般病房及加護病房、手術室。
(2)住院醫師應在指導醫師之監督下照護病人。
(3)應確保學程中各類型疾病治療及手術品質與數量合理。
3、全人醫療養成:培養住院醫師具人文關懷、憐憫心、同理心,並提供病患身、心、靈、社會各層面之全人照護。
4、輔導及申訴處理:指導醫師必要時應提供住院醫師日常之關懷及協助,建立申訴管道及公正機制處理住院醫師之爭議。
5、合作訓練機構
(1)醫療機構病例種類、病例數量不足以達成訓練時,住院醫師得於其他口腔顎面外科專科醫師訓練機構進行聯合訓練。
(2)原訓練機構應先向本部委託專科醫學會(以下簡稱委託學會)提出跨機構訓練之申請;所列舉病例,經委託學會審查通過,始得採計訓練時數及病例。
三、評核項目及標準:
(一)訓練機構條件:
1、醫療設備
(1)病房至少應有六張專科可用病床。
(2)門診至少應有專屬牙科治療椅四台。
(3)應有雷射、CBCT、電(氣)動骨鑽鋸、超音波骨刀、內視鏡之診療口腔顎顏面疾病專屬設備。
2、住院人次及手術病例數
(1)每年住院數至少一百四十四人次。
(2)每年住院全身麻醉手術數至少一百二十例,其中至少七十二例為重大指標性手術。重大指標性手術,指顏面骨折及顏面軟組織外傷手術處理、口腔顎顏面及鄰近部位良性腫瘤之手術處理、口腔顎顏面及鄰近部位惡性腫瘤之手術處理(含頸部廓清術)、口腔顎顏面及鄰近部位之重建手術、顎面矯正手術及延伸性美容手術、顳顎關節疾病之手術處理、主唾液腺疾病之手術處理。
(3)每年受訓住院醫師容額超過一位時,每加收一名,應增加三十六例以上重大指標性手術(例如:容額為二名時,重大指標性手術至少一百零八例;容額為三名時,重大指標性手術至少一百四十四例,依此類推)。
(4)訓練機構每年至少應有五種類型之重大指標性手術病例,數量符合口腔顎面外科專科醫師訓練課程基準(以下簡稱訓練課程基準)之最低病例要求數量。
3、應有口腔顎面外科專屬手術室之使用時段。急診應有口腔顎面外科醫師值班應診。
4、人員:
(1)指導醫師:每名住院醫師由二名口腔顎面外科專任醫師(可含口腔顎面外科主任)進行指導;每滿二名專任醫師,得訓練一名專科住院醫師。指導醫師及住院醫師均應執業登記口腔顎面外科。
(2)專任護理師(士)至少一人。
5、品質管制:應訂定門診與住院病歷及手術、出院(轉院)、死亡相關紀錄品質、感染控制、病人安全之指標,應落實前述指標之管理,並可供查核。
(二)教學師資:每週在訓練機構門診、約診及手術時段,共計至少六診次。
1、訓練機構負責人
(1)由訓練機構之口腔顎面外科主任擔任,具備至少五年以上之專任口腔顎面外科專科醫師資歷。
(2)應根據訓練課程基準擬定訓練目標,遴選住院醫師,督導指導醫師、相關工作人員,定期舉辦檢討會,確保訓練目標及執行成效。
2、指導醫師:應指導口腔顎面外科住院醫師及其他相關醫療人員之訓練,並提供輔導。其應具以下資格:
(1)為訓練機構之口腔顎面外科專任醫師,並取得部定口腔顎面外科專科醫師證書一年以上,且每年實際從事重大指標性手術十例以上。
(2)具備臨床教學能力,並每年取得臨床教師認證資格(例如:各機構CFD學分數)。
(3)每三年應親自或指導住院醫師撰寫專業學術論文,並於國內外學術研討會發表口頭或貼示報告。
(三)訓練課程:訓練項目、訓練時間及評核標準以訓練課程基準為依據,並符合下列規定:
1、針對不同訓練年資之住院醫師應擬定專業訓練要求及學習評估機制。
2、符合六大核心能力:
(1)臨床照護病患能力:包含關心及尊重之態度、面談技巧、醫療決策告知、發展與執行醫療計畫、照會與衛教能力、身體檢查、醫療技術、預防醫學服務、團隊合作。
(2)完整與優質之專業醫學知識:問題探討與分析思考、利用科學研究之實證精神。
(3)實作能力:問題分析自身執業改善之需求、利用科學研究之實證精神、研究與統計應用、資訊應用技術、促進同儕學習。
(4)良好之人際關係及溝通聆聽技巧:營造醫病關係。
(5)優質之專業精神及倫理:展現同理心、注重倫理精神、對於不同文化、年齡或其他差異之敏感度。
(6)制度與體系下之醫療工作:了解團體制度之互動與執業、了解執業與健保制度、有效益之執業、向病人宣導健康照護系統。
3、臨床訓練:應具備醫學模擬訓練及臨床技能訓練之能力,包括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直接診療照顧、手術及病歷記載。住院醫師接受訓練期間應完成學習歷程,並記錄其學習成長過程及操作型技術項目之施作次數。
4、其他訓練課程:包含專業倫理、醫療品質、病人安全、醫病溝通、實證醫學、感染管制。
(四)教學活動:
1、學術活動:
(1)口腔顎面外科學術討論會:每週至少二次。包括生物醫學課程、口腔顎面外科學、專題導讀、專書共讀、文獻討論會、病例討論會。每項活動應以書面或電子檔保存檔案。
(2)研究及論文發表:住院醫師於訓練期間發表論文刊登於台灣口腔顎面外科學會雜誌,或投稿國際學術期刊發表論文;並於委託學會之年度大會、聯合病例討論會及國際學術研討會進行口頭或貼示報告。
2、臨床教學活動:包括主治醫師或總醫師病房巡房教學及病房床邊教學,主治醫師每週之特別教學(門診教學及住診教學)。入(出)院病歷、病程紀錄、手術紀錄應詳實完整並有圖示或照片;住院醫師記載之病歷,指導醫師應給予指正及複簽。
四、其他評核:
(一)住院醫師評估:訓練機構負責人或指導醫師對住院醫師之表現應定期評估,評估項目包括專業知識、技術、溝通能力、團隊精神、學習成長及專業素養。評估結果應與住院醫師討論並給予回饋(例如:口頭說明、書面評語),指導醫師依據評量結果調整課程教學,如評估結果不佳,應有補救之教學計畫。當住院醫師訓練完成時,訓練機構負責人及指導醫師應作出總結性評估及檢討改善。
(二)指導醫師評估:至少一年一次。且為多元化評估機制,評估項目包括住院醫師對指導醫師之回饋(例如:滿意度調查表),教學貢獻事蹟、優良教師選拔、研究表現、病人服務之表現及指導醫師受訓情況。評估紀錄應以書面或電子檔保存。
(三)訓練計畫評估:應定期且客觀進行系統性評估,證明訓練機構受訓住院醫師達到既定之學習目標。評估項目包括師生滿意度調查表、課程教學活動滿意度調查表,病人滿意度調查表、住院醫師臨床表現評量結果、專科醫師考試及格率。評估紀錄應以書面或電子檔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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