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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經營字第11321434830號

修正「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調查實施辦法」第三條、「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八條附表七、附表八。

附修正「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調查實施辦法」第三條、「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八條附表七、附表八


部  長 郭智輝


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調查實施辦法第三條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中央各機關與直轄市、縣(市)政府為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之調查機關,其權責事項如下:

  一、經濟部:

  (一)負責建立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調查資訊系統與綜整調查資料及協調、推動調查工作。

  (二)負責食物;礦產及基本金屬;機械(工程重機械除外);燃料;纖維、皮革、橡膠、棉、毛類;化學品;建材;交通運具、通訊器材(各種車輛、船舶、航空器及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除外)及其他等重要物資與學校(公、私立大專院校及高中職校除外)、公共場所及倉庫等固定設施之調查、統計及編管。

  二、內政部:負責工程重機械之調查、統計及編管。

  三、國防部:

  (一)負責提供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之軍需資料。

  (二)督導所屬單位協調相關機關(構)辦理調查工作。

  四、財政部:負責提供重要物資進出口統計資料。

  五、交通部:負責各種車輛、商用船舶、航空器與貨櫃集散站之調查、統計及編管。

  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負責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調查、統計及編管。

  七、教育部:負責公、私立大專院校與高中(職)校之調查、統計及編管。

  八、衛生福利部:負責藥品醫材與醫療設施之調查、統計及編管。

  九、農業部:負責糧食與漁船之調查、統計及編管。

  十、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中央各機關執行各項目調查工作。


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第五條、第六條修正條文

第 五 條  配售項目之安全存量如下:

  一、食米:三個月。

  二、食用油

  (一)成品:一個月。

  (二)原料:二個月。

  三、食用鹽

  (一)成品:一個月。

  (二)原料:二個月。

  四、液化石油氣:前十二個月之平均銷售量及使用量二十五天以上之數量。

  前項各款配售項目安全存量,分別由糧食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農業部農糧署、重要民生及工業物資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油氣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經濟部能源署納入年度計畫整備。

第 六 條  配售項目整備機關之權責區分如下:

  一、農業部農糧署:負責督導所屬各分署及辦事處分區開設供應站供應食米。

  二、經濟部產業發展署:負責督導公、民營生產製造業者分區開設供應站供應食用油及食用鹽。

  三、經濟部能源署:負責督導石油煉製業、輸入業及液化石油氣分裝業者分區開設供應站供應液化石油氣。



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第八條附表七、附表八(請參見PDF



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調查實施辦法第三條等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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