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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文源字第11320317962號

修正「文化部青年村落文化行動計畫獎勵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文化部青年村落文化行動計畫獎勵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七點


部  長 李遠


文化部青年村落文化行動計畫獎勵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六、撥款方式:

  依各年度核定獎勵金額分期撥付,每年以實際工作進度分四期撥付為原則,如因進度及實際撥款需求,得不受分期請款之限制。

(一)第一期:於收到本部書面通知後,即檢具第一期領據、團體獎勵金切結書(獲獎勵為團隊者應提供)、居留證影本(外籍人士應附,有效期限應超過計畫執行期程),經本部審核無誤後,撥付獎勵金百分之二十。

(二)第二期:於收到本部書面通知後一個月內,檢具第二期領據、修正計畫書(含修正對照表)、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檢核表,經本部審核無誤後,撥付獎勵金百分之二十。

(三)第三期:於計畫之工作進度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應檢送該階段成果書面報告資料(含電子檔)及第三期領據,經本部審核通過後,撥付獎勵金百分之三十。

(四)第四期:工作進度達百分之百者,於當年十二月五日前檢送全案執行成果書面報告(含電子檔)、著作權授權同意書及第四期領據等,經本部審核通過後,撥付獎勵金百分之三十。

七、報名方式及受理時間:

(一)原則每年受理申請一次,並得視情形增加,提案時間由本部另行公告。本案採線上申請方式辦理(本部獎補助系統網址:https://grants.moc.gov.tw/Web/),申請人應於提案期間至線上報名系統填寫相關申請表件。

(二)申請人應事先邀集參與計畫之相關合作對象,召開討論會議,並於申請計畫書內檢附相關紀錄與合作同意書。

(三)申請人應事先檢視是否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如屬者,應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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