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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輔服字第1130058690號

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榮民就學子女午餐補助金發放作業要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榮民就學子女午餐補助金發放作業要點」第五點

 

主任委員 嚴德發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榮民就學子女午餐補助金發放作業要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五、一般規定:

(一)本會各榮民服務處應於受理截止後一個月內,與學校或機關勾稽比對,確認身分完成證明文件審查,並備妥申請文件、請領名冊、郵存憑單(蓋郵戳)等相關資料報會。本會複審通過後,核發半年所需經費。

(二)本會各榮民服務處完成補助作業發放後,應將補助情形鍵入服務機構「榮民及榮眷訪視服務系統」。

(三)補助後自行休學者,應繳回補助餘款。但因不可抗拒因素而中斷學業者,得不予追繳。所稱不可抗拒因素,指因病住院、學校停課或家逢變故,並有相關證明文件。

(四)已接受學校或機關午餐補助款或實物給付者,不得重複申領,已核發者應予追回。

(五)凡以詐欺或其他不當行為申請者,不予核發,已核發者應追回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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