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文化部辦理文化內容投資計畫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文化部辦理文化內容投資計畫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八點
部 長 李遠
文化部辦理文化內容投資計畫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三、本計畫之投資範疇與對象
本計畫之投資範疇限於有助於促進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生態系發展之文化創意業者及文化創意產業專案(以下簡稱被投資事業),並以文化內容(指將文化要素以符號、文字、圖形、色彩、聲音、形象與影像等資料或資訊,整合運用之技術、產品或服務者,及文化之創作、出版、發行、展演、經紀及其周邊產製技術服務等)為主。
前項所稱文化創意業者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在我國登記設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
(二)非依我國法律登記設立,但主要營業活動於我國之境外事業。
第一項文化創意業者如為創業投資事業,有關創業投資事業之申請、審議核決、議約簽約及投資後管理等事宜,悉依「文化部辦理文化創意產業創業投資事業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不受本要點限制。
第一項所稱文化創意產業專案係指以特定項目為投資對象之計畫。
八、投資流程、投資評估及審議事宜
本計畫之整體投資流程包括諮詢輔導、評估審議、簽約撥款、投資後管理、投資退場,由本部委託文策院辦理,除本要點之規定外,文策院得自行訂定詳細之作業規定。
本計畫之投資評估及審議程序如下:
(一)諮詢輔導階段
1、由共同投資者或被投資事業向文策院提出投資諮詢。經文策院進行初步評估與形式審查,認為符合政策目標,以及本要點第四點之規定者,得通知共同投資者或被投資事業提出下列文件(若無共同投資者則由被投資事業負責提出):
(1)投資案申請表。
(2)投資摘要說明。
(3)共同投資者之投資評估報告書。
(4)被投資事業之營運計畫書。
(5)首次向本計畫提出投資申請之共同投資者,應同時檢附公司之介紹。
(6)共同投資者或被投資事業應揭露該被投資事業是否同時受有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直接或間接委託投資之投資情形。
(7)共同投資者應依第六點之規定充分揭露與投資申請案之利害關係。
2、文策院應組成輔導協力團隊,除文策院專責人員外,得邀集財務(含會計、無形資產評價等)、法務(以財經或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為主)及產業(以文化內容產業為主)之各領域專家共同協助被投資事業進行體質健全及財務強化工作。
3、輔導協力團隊於陪伴及輔導被投資事業後,應與文策院共同撰寫初步評估報告;文策院得對共同投資人或被投資事業進行法務及財務盡職調查,或要求被投資事業進行無形資產評價,並取得簡式無形資產評價報告。
4、初步評估結果屬建議投資者,文策院應即通知共同投資者或被投資事業提出投資申請,併同初步評估報告送交投資審議會討論審查。初步評估結果屬不建議投資者或有投資疑慮者則逕予結案,並得視需要轉介其他輔導資源。
(二)評估審議階段
1、文策院應設置投資審議會,辦理本計畫之投資審議事項。投資審議會設置委員至少二十一人,任期不超過二年,依實際需求聘任,並由文策院副院長級以上擔任會議主席。
2、投資審議會之進行,除主席外,應自審議委員名單中邀請七至九位審議委員出席,邀集國家發展基金代表、本部代表、輔導協力團隊、共同投資者,以及投後管理單位共同列席。每次會議舉行,應有一般領域委員(財務、政策或法務領域委員)及產業領域委員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
3、投資審議會須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作成投資決議。若共同投資者與被投資事業具利害關係者,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作成投資決議。
4、決議結果為「修正後再審」者,得擇期召開第二次投資審議會,但以一次為限。
5、文策院應就審議通過之投資案,檢附投資評估報告及審議會決議會議紀錄等相關文件,送本部備查。
6、尚未尋獲共同投資者之被投資事業,仍得向文策院提出共同投資申請,文策院得依本要點之原則及程序進行評估審議,投資審議會得以「須具備共同投資者」為附帶條件審議通過並送本部備查。
7、前目被投資事業得運用本部備查函尋求共同投資者,待被投資事業達成附帶條件後,進行後續議約。所尋獲之共同投資者須符合本要點第五點規定之資格。
(三)文化部投資管理會審議階段
1、申請投資文化創意事業、專案之金額超過新臺幣一億元之案件,以及申請投資創業投資事業之金額超過三億元之案件,於投資審議會決議參與投資後,由文策院提報文化部投資管理會審議通過,本專戶始得參與投資。文化部投資管理會之組成、審議方式及其他有關事項,由本部另定作業要點規範之。
2、審議結果為「修正後再審」者,申請者應於本部指定期限內修正申請資料,重新送交文策院投資審議會審議後,再提報文化部投資管理會審議,但以一次為限。未於期限內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文策院得逕予結案不受理或就現有申請文件資料進行審議。
TO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