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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衛授疾字第1130100972號

主  旨:公告修正「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九月一日生效。

依  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次修正第四類法定傳染病「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名稱為「新冠併發重症」,並調整通報時效為1週內。

二、各類傳染病之通報定義及相關防治措施,請參考「傳染病防治工作手冊」或至本部疾病管制署網站(https://www.cdc.gov.tw/)查詢。


部  長 邱泰源



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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