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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 客會綜字第11360010432號

修正「客家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第六條。

附修正「客家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第六條


主任委員 古秀妃


客家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第六條修正條文

第 六 條  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或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併同次年度決算,一併報本會備查。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建立人事、會計、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本會核定。

  前二項財團法人之財務報表除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外,並應依下列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訂定誠信經營規範:

  一、實踐章程所訂宗旨。

  二、遵守法令。

  三、堅守利益迴避。

  四、財務透明。

  五、資訊公開。

  六、自主管理。

  七、防範各項活動或服務,直接或間接損害利害關係人。

  八、檢舉制度及相關處理程序,並指派專責人員或單位受理,對於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應確實保密,並保障檢舉人之權益,不得因檢舉行為而受不利措施。



客家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第六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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